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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6 題

甲為慶祝乙通過律師高考,贈與乙 A 地,甲與乙間因此成立一贈與契約,惟未辦理公證。嗣後,甲將 A 地之所有權移轉予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隨時撤銷此一贈與契約
  • B 若 A 地上業已設定普通抵押權,而甲於締結贈與契約時,故意不將此一情事告知乙,甲仍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 C 若乙有故意傷害甲身體之行為,甲仍不得撤銷此一贈與契約
  • D 若乙有故意傷害甲身體之行為,而乙又已死亡者,甲即不得對乙之繼承人撤銷此一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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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法律權利是基於「受贈人個人的負恩行為」而產生的處罰性權利,當這位『特定對象』已經不在人世時,法律是否還應該讓這份針對個人的怨懟,轉向與該行為無關的繼承人來承擔?這種權利的本質是屬於財產性的,還是具有強烈的人身專屬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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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本題考驗民法「贈與契約」中撤銷權及瑕疵擔保的細節,能測出考生對法條但書與權利消滅事由的熟悉度,具備不錯的鑑別度。

贈與的撤銷與瑕疵擔保

甲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給乙,依民法第 408 條規定,權利移轉後甲即不得任意撤銷贈與,故 (A) 錯誤。其次,贈與人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但依民法第 411 條規定,若甲「故意不告知」權利瑕疵,仍須負擔保責任,故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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