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6 題

甲為慶祝乙通過律師高考,贈與乙 A 地,甲與乙間因此成立一贈與契約,惟未辦理公證。嗣後,甲將 A 地之所有權移轉予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隨時撤銷此一贈與契約
  • B 若 A 地上業已設定普通抵押權,而甲於締結贈與契約時,故意不將此一情事告知乙,甲仍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 C 若乙有故意傷害甲身體之行為,甲仍不得撤銷此一贈與契約
  • D 若乙有故意傷害甲身體之行為,而乙又已死亡者,甲即不得對乙之繼承人撤銷此一贈與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法律權利是基於「受贈人個人的負恩行為」而產生的處罰性權利,當這位『特定對象』已經不在人世時,法律是否還應該讓這份針對個人的怨懟,轉向與該行為無關的繼承人來承擔?這種權利的本質是屬於財產性的,還是具有強烈的人身專屬色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嗯... 雖然方向感總是不太好,但這次我會把頭巾綁上,用三刀流解題法,讓你把這份知識刻在腦子裡!

  1. 第一刀:砍斷迷惘
    • 《民法》第 408 條,給我看清楚了! 地都已經登記給那傢伙了,收回去?哪有這麼便宜的事!隨便想撤銷,門都沒有。所以 (A) 是錯的,別走到歪路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