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甲幼年時期家境清寒,國小老師乙對甲一再鼓勵與照顧,甚至幫甲籌措學費,讓甲得以完成學業。甲工作賺錢後,因感謝教師乙過去多年照顧,期待乙之子丙可以開車載老師出遊或方便就醫,贈與丙一部汽車,尚未交付。惟嗣後發現丙遊手好閒,經常向乙要錢,若乙不給錢,則對乙施暴力。甲欲撤銷對丙之贈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對丙所贈與之汽車,為無償之贈與。甲尚未移轉贈與物之權利,原則上甲得隨時撤銷其贈與
- B 由於丙對乙有暴力傷害行為,故甲得依民法第 416 條規定,撤銷其贈與
- C 若丙對甲欲撤銷贈與之行為不滿,而開車故意撞傷甲,甲受傷住院,不治死亡。甲之繼承人得撤銷贈與人甲對丙之贈與
- D 贈與之撤銷為單方意思表示,故撤銷權人單方向受贈人為撤銷意思表示即可,不須受贈人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民法》第 $416$ 條關於『贈與人之法定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特別注意該條文第 $1$ 項第 $1$ 款所列舉的對象。請思考:受贈人丙所傷害的對象『乙』(甲的老師),在法律的身分定義上,是否屬於贈與人甲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兄弟姊妹』?如果身分不符,是否還能構成該條項的撤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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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民法贈與之要義
這顯示你對贈與契約的撤銷權已有紮實的理解,特別是能分辨「任意撤銷」與「法定撤銷」的適用界限。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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