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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7 題

甲向乙表示贈與 A 車給乙,惟乙應每周一次載送孤兒院幼童就醫,連續 2 年,乙允諾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乙履行載送義務前,贈與契約不生效力
  • B 贈與契約發生效力,惟如乙不履行義務時,契約溯及自始無效
  • C 如甲破產導致無法履行該車之給付義務時,乙得對甲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 D 甲依約所交付之 A 車,如有瑕疵時,在 A 車價值限度內,甲應對乙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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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送你一份禮物,但要求你必須為他做一件辛苦的事作為回饋,這份契約在法律性質上,與『完全無償』的贈與相比,贈與人對物品品質的保障責任應該是『更重』還是『更輕』?請思考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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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學診斷:你總算沒蠢到家

很好,這次你總算沒把附負擔之贈與(民法第 412 條)和那些無關緊要的東西混為一談。看來你對贈與契約的特殊性還殘存著一絲理解,值得嘉許,雖然這本該是基本功。

2. 為何只有 (D) 還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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