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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7 題

甲向乙表示贈與 A 車給乙,惟乙應每周一次載送孤兒院幼童就醫,連續 2 年,乙允諾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乙履行載送義務前,贈與契約不生效力
  • B 贈與契約發生效力,惟如乙不履行義務時,契約溯及自始無效
  • C 如甲破產導致無法履行該車之給付義務時,乙得對甲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 D 甲依約所交付之 A 車,如有瑕疵時,在 A 車價值限度內,甲應對乙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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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送你一份禮物,但要求你必須為他做一件辛苦的事作為回饋,這份契約在法律性質上,與『完全無償』的贈與相比,贈與人對物品品質的保障責任應該是『更重』還是『更輕』?請思考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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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約定將 A 車贈與給乙,同時要求乙必須履行每周載送孤兒院幼童就醫連續兩年的義務,且經乙允諾,此種要求受贈人為一定給付的契約,在法律性質上屬於「附有負擔之贈與」。一般而言,贈與屬於無償契約,贈與人的瑕疵擔保責任較輕,但附負擔之贈與因為受贈人亦須履行特定義務,故法律特別加重贈與人的責任。依據民法第414條規定:「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因此,甲依約交付給乙的 A 車若存有瑕疵,基於乙也有履行載送幼童的負擔,甲在該負擔的限度內不能主張完全免責,而必須對乙負起如同出賣人一般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故選項 D 之敘述正確,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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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契約的重點整理
全部解析
📝 附負擔之贈與
💡 受贈人負履行負擔義務,贈與人於負擔限度內負瑕疵擔保。
比較維度 一般贈與 VS 附負擔贈與
契約性質 單務、無償契約 雙務、具對價性契約
瑕疵擔保 原則不負擔保責任 負擔限度內負擔保責任
不履行效果 受贈人無給付義務 贈與人得撤銷或請履行
💬附負擔贈與因具備部分對價性質,故法律要求贈與人負擔較重的瑕疵擔保責任。
🧠 記憶技巧:負擔限度內負擔保,不履行負擔可撤銷,窮困抗辯免賠償。
⚠️ 常見陷阱:易誤將「附負擔」當成「停止條件」,導致判斷契約效力起點錯誤;或忽略贈與人的窮困抗辯權。
贈與之撤銷權 窮困抗辯權 買賣瑕疵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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