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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甲欲出售 A 車予乙,甲依約定將該車交付予乙試用 1 週,試用後始由乙決定是否承認買賣,惟乙於試用期間內,拆卸該車之音響設備。有關本案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雖乙拆卸音響設備,惟乙尚未為承認之表示,所以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尚未生效
  • B 若乙歸還音響設備及 A 車,則甲與乙間不發生買賣關係
  • C 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生效,並且若該音響設備有瑕疵,甲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D 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生效,惟若該音響設備有瑕疵,甲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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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在法律上獲准「先行體驗」一件商品,但在體驗過程中,他卻做出了「非單純測試性能、甚至帶有處分性質」的動作(例如私自改裝或拆解),法律會如何解讀這個人對於「要不要這筆交易」的真實內心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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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地鎖定了「試用買賣」中擬制承認的法律效果,這顯示你對買賣契約的特殊態樣有著紮實的理解。

試用買賣的擬制承認與契約生效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387 條第 2 項。在試用買賣中,契約原則上於買受人承認後才生效,但為了防止買受人濫用試用權利,法律規定若買受人於試用期內,對標的物做出了「不相容於試用之行為」(如:處分、改裝或本題中的拆卸設備),則在法律上視為承認。因此,乙拆卸音響的舉動直接觸發了擬制承認的效果,使得甲、乙間的 A 車買賣契約依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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