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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甲欲出售 A 車予乙,甲依約定將該車交付予乙試用 1 週,試用後始由乙決定是否承認買賣,惟乙於試用期間內,拆卸該車之音響設備。有關本案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雖乙拆卸音響設備,惟乙尚未為承認之表示,所以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尚未生效
  • B 若乙歸還音響設備及 A 車,則甲與乙間不發生買賣關係
  • C 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生效,並且若該音響設備有瑕疵,甲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D 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生效,惟若該音響設備有瑕疵,甲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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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在法律上獲准「先行體驗」一件商品,但在體驗過程中,他卻做出了「非單純測試性能、甚至帶有處分性質」的動作(例如私自改裝或拆解),法律會如何解讀這個人對於「要不要這筆交易」的真實內心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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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 (D)!這題不僅考驗對「試驗買賣(Sale on approval)」條文的記憶,更測驗了你是否能將契約成立與瑕疵擔保責任的時間點進行邏輯串聯,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民法實力。

承認之擬制與契約生效

在試驗買賣中,契約生效與否取決於買受人的「承認」。根據民法第 387 條第 2 項,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後,若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在法律上會被視為承認。乙在試用期間拆卸 A 車的音響設備,顯然已超出一般試驗性能的合理範圍,屬於對標的物的積極處分,這項行為直接觸發了法律擬制效果,使得該買賣契約的停止條件成就(參見民法第 384 條),契約即刻生效,不待乙再做任何明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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