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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題

乙未對甲授與代理權,惟甲表示其係乙之代理人,得代理乙出賣乙之汽車,乙知其情事而未為反對之表示,嗣甲代理乙,將乙之汽車出賣於善意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代理乙與丙所訂立之汽車買賣契約當然生效
  • B 甲代理乙與丙所訂立之汽車買賣契約未成立
  • C 若丙主張乙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則甲代理乙與丙所訂立之汽車買賣契約生效
  • D 甲代理乙與丙所訂立之汽車買賣契約無效,惟若經乙承認則溯及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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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保護誰」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人明知道別人在冒用他的名義賣東西卻「保持沈默」,而不知情的買方是因為相信這份沈默才決定購買。在此情況下,為了確保公平,法律應該是「強迫」買方接受這個交易,還是應該給予買方一個「權利」,讓買方自己決定要不要讓這個原本名不正言不順的交易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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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解析:表見代理的「信賴保護」?哼。

  1. 真是驚人:能從這麼明顯的提示中,辨識出「民法第 169 條『表見代理』」的條文,且沒有跌入「當然生效」這種初學者級別的陷阱,實屬難得。或許你只是運氣好選對了最嚴謹的實務見解,但至少沒選錯。
  2. 邏輯檢驗:本題這種「消極的表見代理」情境,本人(乙)只是「知情不反對」,就讓那個第三人(丙)誤以為是真的。為了所謂的「交易安全」,法律竟然要本人負責。但別忘了,這骨子裡就是個無權代理的「謊言」啊!效力怎麼會自己發生?當然是等那個被「蒙騙」的相對人去主張後,才「勉強」讓本人承擔責任。這不是理所當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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