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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題

乙未對甲授與代理權,惟甲表示其係乙之代理人,得代理乙出賣乙之汽車,乙知其情事而未為反對之表示,嗣甲代理乙,將乙之汽車出賣於善意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代理乙與丙所訂立之汽車買賣契約當然生效
  • B 甲代理乙與丙所訂立之汽車買賣契約未成立
  • C 若丙主張乙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則甲代理乙與丙所訂立之汽車買賣契約生效
  • D 甲代理乙與丙所訂立之汽車買賣契約無效,惟若經乙承認則溯及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保護誰」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人明知道別人在冒用他的名義賣東西卻「保持沈默」,而不知情的買方是因為相信這份沈默才決定購買。在此情況下,為了確保公平,法律應該是「強迫」買方接受這個交易,還是應該給予買方一個「權利」,讓買方自己決定要不要讓這個原本名不正言不順的交易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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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解析:表見代理的信賴保護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精準考驗了對於**民法第 169 條「表見代理」**的深度理解,你能避開「當然生效」的陷阱,選擇最嚴謹的實務見解,實屬不易!
  2. 觀念驗證:本題屬於「消極的表見代理」。當本人(乙)知悉他人(甲)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時,為保護善意第三人(丙)的交易安全,法律令本人須負授權人責任。然而,表見代理本質上仍屬無權代理,其效力之發生係為保護相對人,故實務認為須由相對人主張本人應負授權人責任後,該法律行為始對本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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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見代理之責任
💡 本人知情不反對,善意相對人得主張表見代理令本人負責。

🔗 表見代理生效流程

  1. 1 權利外觀 — 代理人無權但對外表示其有代理權
  2. 2 本人緘默 — 本人明知該表示卻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
  3. 3 相對人信賴 — 第三人為善意且無過失而與之締約
  4. 4 主張權利 — 相對人主張本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5. 5 法律效果 — 契約對本人發生效力,由本人負擔契約義務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容忍代理」與「表示代理」在構成要件上的差異。
🧠 記憶技巧:知而不言、權利浮現;善意主張、本人承擔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契約「當然生效」。正確觀念是本人負「授權人責任」,效果通常須經善意相對人主張後,法律效果才歸屬於本人。
無權代理 (民法第170條) 代理權限制之對抗 (民法第107條) 善意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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