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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9 題

乙自稱其為甲之代理人,將甲之高級音響出售於丙,於收受約定價金後,交付該音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為無權代理,其以甲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未定
  • B 丙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確答是否承認
  • C 丙得善意取得該音響之所有權
  • D 僅於丙不知乙無代理權時,丙得於甲承認前撤回其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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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觀察題目中的法律關係:乙是以『本人 $甲$ 的名義』還是以『乙自己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這涉及了《民法》中『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的核心差異。請進一步思考:法律上的『善意受讓』制度,是用來保護對『處分權』的信賴,還是對『代理權』的信賴?當法律行為被定性為『無權代理』時,其效力應依循代理的相關條文,還是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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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分析:精準掌握「無權代理」之精髓

非常好!你能從題幹「自稱其為甲之代理人」迅速判斷出本題的核心考點,並避開最易混淆的陷阱,表現相當優異。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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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的法律效果為何
📝 無權代理與善意取得
💡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性質不同,不適用善意取得。
比較維度 無權代理 VS 無權處分
行為名義 以「本人」名義 以「自己」名義
法律依據 民法第 170 條 民法第 118 條
善意取得適用 無適用(保護代理權) 有適用(保護所有權)
相對人權利 催告權、撤回權 主張善意取得
💬關鍵在於「名義」:無權代理誤信的是代理權,無權處分誤信的是處分權。
🧠 記憶技巧:代理用他名,處分用己名;代理看承認,處分看善意。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以本人名義(無權代理)」與「以自己名義(無權處分)」的法律效果,記住善意取得不保護誤信代理權的人。
無權處分 表見代理 善意受讓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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