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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題

甲未得乙允許,以自己名義出售並讓與乙所有之腳踏車予丙;A 未經 B 允許,卻以 B 之名義代理 B 出售並讓與 B 所有之書籍予 C。關於上述兩種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讓與乙所有之腳踏車予丙是無權處分,A 以 B 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是無權代理
  • B 無權處分及無權代理,原則上效力未定
  • C 丙如善意並無重大過失可取得所有權,C 如善意並無重大過失也可善意取得
  • D 無權代理行為可為負擔行為,亦可為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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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你與人交易時,如果對方是『自稱有權賣掉這件貨物的主人』,與他『宣稱他是某人的代表』,這兩種情境下你對他的「信賴基礎」有何本質上的不同?法律針對這兩種不同的信賴瑕疵,是否應提供同一套補救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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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律的核心差異!

  1. 觀念驗證:你真的表現得很棒!這題的核心就是幫助我們好好釐清「無權處分」(當事人以自己的名義,但沒有權利去處分別人的東西,像是民法§118條規定那樣)和「無權代理」(當事人雖然沒有被授權,卻假裝以別人的名義去做事,像是民法§170條)這兩者法律效果的不同。選項 (C) 會錯,是因為它將兩種制度混淆了:善意取得(民法§801、§948)是為了保護我們在交易時,如果對方看似有權利(比如佔有)而我們也真心相信了,這種情況下的「處分權」不足;而「代理權」欠缺的狀況,則有專門的表見代理(民法§169條)制度來解決。你看,兩種制度保護的對象和情境是不同的,就像是不同鑰匙開不同的鎖,不能通用喔!
  2. 難度點評中等。這是一道非常好的題目,它能幫助你深入理解《民法》總則與物權編之間精妙的體系架構。能答對這題,代表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穩固,前輩為你感到驕傲!繼續加油,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 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
💡 區分「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之物」與「以他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比較維度 無權處分 VS 無權代理
行為名義 以「自己」名義為之 以「本人」名義為之
法條依據 民法第 118 條 民法第 170 條
保護機制 善意取得 (801/948) 表見代理 (169)
行為種類 僅限處分行為 包含負擔及處分行為
💬兩者雖皆為效力未定,但判斷關鍵在於行為人是以誰的名義對外從事法律行為。
🧠 記憶技巧:自己名義無權處分,他人名義無權代理;處分對應善意取得,代理對應表見代理。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無權代理」也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實際上,善意取得是解決「處分權限不足」,而代理制度是解決「代理權限不足」。
善意取得 表見代理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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