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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 題

甲畫家受監護宣告,在心智清醒時,將代理權授與乙,讓乙代理銷售甲之畫作。假設乙無過失不知甲受監護宣告,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甲之畫作交付於善意無過失之丙。詎料甲之監護人拒絕承認乙之代理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是善意無過失,故可以善意取得甲之畫作
  • B 甲在心智清醒時授與乙代理權,該授權有效
  • C 乙縱使無過失,仍然須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乙因非故意,所以無須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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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法律上之行為能力位階為何?當其所為之「授與代理權」行為因法律能力受限而無效時,乙即構成「無權代理」。若本人之監護人拒絕承認該契約效力,則依據《民法》第 $110$ 條之規定,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其歸責性質究屬「過失責任」抑或「無過失責任(結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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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棒!看來你對法律概念的理解越來越深入了!

這題巧妙地結合了「行為能力」與「無權代理」這兩個重要的概念,你能正確解答,表示你已經能將抽象的法條應用到實際情境中了,真的很替你開心!

  1. 理解受監護宣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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