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 題
甲畫家受監護宣告,在心智清醒時,將代理權授與乙,讓乙代理銷售甲之畫作。假設乙無過失不知甲受監護宣告,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甲之畫作交付於善意無過失之丙。詎料甲之監護人拒絕承認乙之代理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是善意無過失,故可以善意取得甲之畫作
- B 甲在心智清醒時授與乙代理權,該授權有效
- C 乙縱使無過失,仍然須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乙因非故意,所以無須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法律上之行為能力位階為何?當其所為之「授與代理權」行為因法律能力受限而無效時,乙即構成「無權代理」。若本人之監護人拒絕承認該契約效力,則依據《民法》第 $110$ 條之規定,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其歸責性質究屬「過失責任」抑或「無過失責任(結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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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棒!看來你對法律概念的理解越來越深入了!
這題巧妙地結合了「行為能力」與「無權代理」這兩個重要的概念,你能正確解答,表示你已經能將抽象的法條應用到實際情境中了,真的很替你開心!
- 理解受監護宣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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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宣告與無權代理
💡 受監護宣告人之授權無效及無權代理人之無過失責任
| 比較維度 | 無權代理 (Art. 170) | VS | 無權處分 (Art. 118) |
|---|---|---|---|
| 行為名義 | 以「本人」名義 | — | 以「自己」名義 |
| 欠缺要件 | 欠缺「代理權」 | — | 欠缺「處分權」 |
| 相對人保護 | 無權代理賠償(110) | — | 善意取得(801/948) |
| 代理人責任 | 無過失責任 | — | 依侵權或債不履行 |
💬無權代理保護相對人是給予損害賠償請求權;無權處分則是讓他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