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甲擅自以乙之名義,將乙收藏的字畫出售於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丙,並交付該字畫於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所為之債權行為為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 B 甲所為之物權行為為無權處分,丙善意取得字畫之所有權
- C 甲所為之物權行為為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 D 若乙不承認甲代為與丙訂定之買賣契約,丙可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閉上眼思考:在法律行為中,如果一個人對外宣稱『這是我(代理人)幫老闆賣的』,跟宣稱『這是我(出賣人)自己要賣的』,這兩種說法對於買受人去判斷『誰才是契約主體』時,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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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看來這題沒把你考倒。
- 基本常識驗證:當行為人甲「以乙之名義」行事,這難道不就是課本上寫得清清楚楚的無權代理嗎?民法第 170 條就擺在那裡,對本人乙而言,當然就是效力未定,這有什麼好遲疑的?
- 法學幼稚園程度辨析:那些把無權處分(民法第 118 條)掛在嘴邊的人,是沒看到前提是行為人「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財物嗎?甲都已經明擺著說是以乙的名義了,竟然還有人會把無權處分和它那套善意取得(§801、§948)的邏輯硬扯進來,這不是把兩者的法律效果搞得一塌糊塗是什麼?選項 (B) 犯下的就是這種基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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