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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甲擅自以乙之名義,將乙收藏的字畫出售於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丙,並交付該字畫於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所為之債權行為為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 B 甲所為之物權行為為無權處分,丙善意取得字畫之所有權
  • C 甲所為之物權行為為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 D 若乙不承認甲代為與丙訂定之買賣契約,丙可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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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閉上眼思考:在法律行為中,如果一個人對外宣稱『這是我(代理人)幫老闆賣的』,跟宣稱『這是我(出賣人)自己要賣的』,這兩種說法對於買受人去判斷『誰才是契約主體』時,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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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為名義」。當甲標明是「以乙之名義」行事時,法律上定性為無權代理(民法第 170 條)。在無權代理架構下,無論是債權行為還是物權行為,對本人(乙)而言皆屬效力未定
  2. 關鍵辨析無權處分(民法第 118 條)的前提是行為人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財物。本題甲既已表明乙的名義,即不適用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801、§948)的邏輯。選項 (B) 誤植了兩者的法律效果,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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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無權代理是 債權物權都效力未定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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