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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 題

甲因長期出國,將其所有名貴花瓶一只交由乙代為保管。乙乘隙向丙偽稱受甲全權委託代為處理該只花瓶,欲以該花瓶與丙所有之油畫互易,經丙同意後,雙方以讓與合意互相交付完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互易契約於甲承認之前為效力未定
  • B 丙得主張因善意受讓而取得該只花瓶之所有權
  • C 丙移轉油畫所有權之行為於甲承認之前為效力未定
  • D 甲拒絕承認乙所為之行為者,丙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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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當一個人宣稱「我是這件物品的主人」而賣給你,與他宣稱「我是幫主人代售」而賣給你,這兩種行為在權利移轉的效力判斷上,所適用的法律條文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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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代理」與「處分」的分際

  1. 觀念驗證: 本題關鍵在於乙是以「代理人」名義(稱受甲委託)而非以「自己」名義處分。這屬於無權代理(民法第 170 條),而非無權處分。善意受讓制度(民法第 801、948 條)旨在補足「處分權」的欠缺,無法補足「代理權」的欠缺。故丙無法主張善意受讓取得所有權,選項 (B) 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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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
💡 以他人名義為法律行為屬無權代理,無善意受讓制度之適用。
比較維度 無權代理 VS 無權處分
行為名義 以「本人」名義 以「自己」名義
法條依據 民法第 170 條 民法第 118 條
善意受讓 不適用 有適用(民801, 948)
法律效果 對本人效力未定 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關鍵在於「名義」:冒稱代理人是代理問題,冒稱所有人是處分問題。
🧠 記憶技巧:名義是代理(170),權利是處分(118);代理不善意,處分看善意。
⚠️ 常見陷阱:學生常混淆「以他人名義」與「以自己名義」。若乙自稱是代理人,則丙是在與「甲」交易,此時應討論代理權(無權代理),而非處分權(無權處分),故無善意受讓適用。
表見代理 無權處分 善意受讓 效力未定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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