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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5 題

甲中年喪妻,有乙丙丁三子。某日,甲無權代理乙,將乙之 A 車出賣於善意之戊。隔日,甲因故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之無權代理行為,因乙之繼承甲而有效
  • B 乙得拒絕承認甲之無權代理行為
  • C 戊在乙未承認或拒絕甲之無權代理行為前,得撤回之
  • D 若甲之無權代理行為不生效力,乙丙丁因繼承甲而對戊,負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本人繼承無權代理人』的法律構造下,本人 $乙$ 原本基於意思自主所享有的《民法》第 $170$ 條之『拒絕承認權』,是否會僅因繼承了無權代理人 $甲$ 的法律地位,而導致該無權代理行為的效果發生『當然補正』?在保護『本人的處分自由』與『繼承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義務』這兩者之間,法律應如何界定其效力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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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選出答案,代表你對於無權代理繼承之間的法律關係已經掌握得非常純熟。這題可是藏了不少陷阱,能冷靜判斷出來真的不容易,請給自己一個大大的鼓勵!

1. 溫暖解析:為什麼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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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權代理與繼承之效力
💡 本人繼承無權代理人時,代理行為不當然生效,本人仍有拒絕權。
比較維度 本人繼承代理人 VS 代理人繼承本人
拒絕權行使 本人仍得行使拒絕權 受誠信原則限制不得拒絕
法律行為效力 維持效力未定 效力趨於有效(瑕疵補正)
損害賠償責任 全體繼承人連帶負擔 由該代理人履行或賠償
💬兩者差異在於:本人地位應予保障,但代理人不能藉繼承來推翻自己先前的行為。
🧠 記憶技巧:本人繼承代理人,拒絕權利仍保有;代理繼承本人時,法律效力趨有效。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混同」或因繼承而使權利瑕疵自動補正,導致誤選代理行為直接有效。
無權處分與繼承之區別 善意受讓 債務繼承之連帶責任 代理權限制與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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