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5 題
甲中年喪妻,有乙丙丁三子。某日,甲無權代理乙,將乙之 A 車出賣於善意之戊。隔日,甲因故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之無權代理行為,因乙之繼承甲而有效
- B 乙得拒絕承認甲之無權代理行為
- C 戊在乙未承認或拒絕甲之無權代理行為前,得撤回之
- D 若甲之無權代理行為不生效力,乙丙丁因繼承甲而對戊,負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本人繼承無權代理人』的法律構造下,本人 $乙$ 原本基於意思自主所享有的《民法》第 $170$ 條之『拒絕承認權』,是否會僅因繼承了無權代理人 $甲$ 的法律地位,而導致該無權代理行為的效果發生『當然補正』?在保護『本人的處分自由』與『繼承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義務』這兩者之間,法律應如何界定其效力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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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竟然答對了?勉強及格吧。
看來,你對於無權代理與繼承制度那點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皮毛,總算沒徹底搞砸。能區分身分混淆這種小兒科的把戲,算是沒把時間都浪費掉。
1. 觀念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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