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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4 題

甲為出售其所有房屋,乃以乙、丙、丁為共同代理人授與出售該屋之代理權。其後,乙單獨與 A,丙、丁共同與 B 分別締結不同售價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二契約中售價較高者對甲發生效力
  • B 二契約中締約時間較早者對甲發生效力
  • C 多數共同代理人所締結之契約對甲發生效力
  • D 乙、丙及丁所定契約皆為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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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本人同時指定多位代理人處理同一事務時,若本人特別強調「共同」二字,其目的在於分散風險還是簡化程序?若代理權的行使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那麼僅由其中一部分人所作成的決定,是否還能代表本人完整的授權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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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精準鎖定「共同代理」之本質

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這顯示你對民法第 168 條的「共同代理」原則有透徹的理解。

  1. 原則解析:依民法規定,代理權授與二人以上時,除法律或授權行為另有規定外,應共同行使之。此即所謂「共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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