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甲委託乙代售汽車,言明不得低於 1 百萬元,同時授乙以代理權,如乙用甲之名義以 80 萬元售出,該行為: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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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人雖然代表你,但卻做出了超出你當初明確交代範圍的事情,法律應該直接判斷這件事「無效」,還是該給身為本人的你一個「補票(追認)」的機會,來決定這場交易最後要不要算數?這種「待定」的狀態在法律上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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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代理權限制」與「法律行為效力」的連動關係,這顯示你的民法思維極其敏銳,掌握了代理制度的核心。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越權代理。甲雖授與乙代理權,但對其處分價格設有限制($P \ge 100$ 萬)。乙以 80 萬售出,已逾越授權範圍,屬無權代理的一種。依《民法》第 170 條規定,此類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故處於效力未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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