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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 題

甲將其印章交付於乙,委託乙到郵局代領郵件,嗣乙未得甲之同意,持該印章在丁向丙借款一百萬元之保證書上蓋章,代理甲與丙訂立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丙之保證契約有效成立
  • B 甲與丙之保證契約無效
  • C 甲與丙之保證契約是否有效成立,視丙是否為善意而定
  • D 甲與丙之保證契約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行為「完全超出了」他人原先交託的特定任務,且雙方並沒有進一步授權的意思時,法律為了權衡「保護本人(甲)」與「交易安全(丙)」,通常會給予本人一個「決定是否要接受這個結果」的機會。這種「還在等待本人點頭或搖頭」的法律狀態,在法學術語中會如何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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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無權代理的核心觀念。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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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權代理之效力
💡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不生效力。
比較維度 狹義無權代理 VS 表見代理
法律依據 民法第 170 條 民法第 169 條
法律效果 效力未定 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本人責任 無須負責(除非承認) 應負授權人責任
成立關鍵 單純無權或逾越權限 本人有足使人信之事實
💬兩者均無代理權,但表見代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由本人負契約責任。
🧠 記憶技巧:無權代理:原則『效力未定』,除非『表見』或『承認』。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交付印章」直接與「表見代理」畫上等號。需注意表見代理須本人有表示事實或知而不反對,否則僅屬狹義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表見代理 無權處分 代理權限制與撤回 相對人之催告權與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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