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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 題

甲將其印章交付於乙,委託乙到郵局代領郵件,嗣乙未得甲之同意,持該印章在丁向丙借款一百萬元之保證書上蓋章,代理甲與丙訂立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丙之保證契約有效成立
  • B 甲與丙之保證契約無效
  • C 甲與丙之保證契約是否有效成立,視丙是否為善意而定
  • D 甲與丙之保證契約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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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行為「完全超出了」他人原先交託的特定任務,且雙方並沒有進一步授權的意思時,法律為了權衡「保護本人(甲)」與「交易安全(丙)」,通常會給予本人一個「決定是否要接受這個結果」的機會。這種「還在等待本人點頭或搖頭」的法律狀態,在法學術語中會如何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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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攻略確認: 不錯的判斷。這種程度的題目,確實連補血都不用。你精準鎖定了民法中「無權代理」這一核心技能點。甲給予乙的授權,只有「領取郵件」這個單一的任務指令,就如同一個專屬的Buff。但乙卻擅自啟動了「保證契約」這個高級Quest,這明顯是逾越代理權的行為。系統規定(最高法院 $70$ 年台上字第 $657$ 號判例)已經明確:單純交付道具(印章),不足以觸發「表見代理」的特殊條件。因此,根據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的規則,這是一個典型的無權代理事件,契約狀態目前處於Pending模式,需要本人發出「承認」指令後才能Load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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