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 題
甲將其印章交付於乙,委託乙到郵局代領郵件,嗣乙未得甲之同意,持該印章在丁向丙借款一百萬元之保證書上蓋章,代理甲與丙訂立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丙之保證契約有效成立
- B 甲與丙之保證契約無效
- C 甲與丙之保證契約是否有效成立,視丙是否為善意而定
- D 甲與丙之保證契約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行為「完全超出了」他人原先交託的特定任務,且雙方並沒有進一步授權的意思時,法律為了權衡「保護本人(甲)」與「交易安全(丙)」,通常會給予本人一個「決定是否要接受這個結果」的機會。這種「還在等待本人點頭或搖頭」的法律狀態,在法學術語中會如何形容?
無權代理之效力
💡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不生效力。
| 比較維度 | 狹義無權代理 | VS | 表見代理 |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 170 條 | — | 民法第 169 條 |
| 法律效果 | 效力未定 | — | 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
| 本人責任 | 無須負責(除非承認) | — | 應負授權人責任 |
| 成立關鍵 | 單純無權或逾越權限 | — | 本人有足使人信之事實 |
💬兩者均無代理權,但表見代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由本人負契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