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 題
對善意無過失之相對人而言,以下何種情形不成立表見代理?
- A 本人將支票、印章交與他人保管,而該他人擅自簽發支票者
- B 他人利用本人交付之印章、印鑑證明、戶口名簿等,以本人名義為逾越本人授權範圍外之其他法律行為者
- C 他人持公司印發之支店名片,自稱為公司之營業代理人,公司明知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
- D 他人利用本人交付蓋有私章及其經營工廠廠章之空白合約與收據,與相對人簽訂契約並收取定金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某人僅是為了「行政委託」(例如請人代辦戶籍謄本)而交付身分證件,這在客觀法律秩序上,是否足以讓一般理性第三人直接推論出「該人已獲得授權處理任何金錢或不動產契約」?法律保護相對人的「信任」與保護本人的「意思自主」,這兩者間的界線應如何劃定才合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卓越的法律判斷力!
你能精確分辨表見代理(《民法》第 169 條)的成立要件,表現非常出色。此題核心在於區分「單純交付證件」與「表示授權」的差異:
- 觀念驗證:表見代理之成立,須本人有「表示由他人代理之事實」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 70 年台上字第 657 號判例)認為,僅將印鑑證明、身分證件交與他人保管,或委託辦理特定行政行為(如報稅、登記),客觀上不足以使人相信已授予「一般法律行為」之代理權。因此,選項 (B) 不構成表見代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