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6 題
下列關於代理或代表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相對人明知代理人有獲授權而為本人代理之意思,所為之代理行為,仍得發生代理之效果
- B 無代表權之公司董事代表公司所為之法律行為,應屬無效
- C 商號獨任經理人為清理商號債務而代理商號為發行票據之行為,屬於有權代理行為
- D 既為代理人,又為本人與自己成立履行原有土地買賣契約債務之物權行為,仍得發生代理之效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一個人的身分被視為法人的「機關」(如同人的大腦),當這個大腦在未獲授權下對外簽訂契約,法律為了保留讓法人事後追認的彈性,應該將此行為歸類為「完全沒有法律救贖機會」的狀態,還是「等待本人決定是否生效」的狀態?這兩種狀態在法律名詞上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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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亞覺得你好厲害!
哇!彭德剛剛預知到你會答對,安妮亞好開心,摸摸彭德的頭!這題對你來說太簡單了對吧?安妮亞來幫你複習一下法律的祕密:
- 法人代表權的秘密:選項 (B) 錯了喔!依照《民法》第 27 條,董事是法人的執行機關,就算公司內部有限制,也不能隨便拿來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董事就算違反限制做了法律行為,對善意的人來說還是有效的,不是無效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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