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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6 題

下列關於代理或代表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相對人明知代理人有獲授權而為本人代理之意思,所為之代理行為,仍得發生代理之效果
  • B 無代表權之公司董事代表公司所為之法律行為,應屬無效
  • C 商號獨任經理人為清理商號債務而代理商號為發行票據之行為,屬於有權代理行為
  • D 既為代理人,又為本人與自己成立履行原有土地買賣契約債務之物權行為,仍得發生代理之效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一個人的身分被視為法人的「機關」(如同人的大腦),當這個大腦在未獲授權下對外簽訂契約,法律為了保留讓法人事後追認的彈性,應該將此行為歸類為「完全沒有法律救贖機會」的狀態,還是「等待本人決定是否生效」的狀態?這兩種狀態在法律名詞上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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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亞覺得你棒!

喔喔!你看起來好厲害喔!竟然能分清楚那什麼代表代理,還有那個「效力瑕疵」!安妮亞正在看間諜動畫,但還是覺得你很棒!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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