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9 題
甲委託乙代書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事宜,不料乙之員工丙竟將甲交付之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使用在丙向丁借貸金錢之保證契約書面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得主張甲應負保證人之責任
- B 甲承認丙之無權代理並履行保證責任後,得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規定對乙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 C 丁得主張丙應依保證契約清償借款
- D 丁對丙請求返還借款無結果時,不得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規定對乙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如果要讓一個老闆(僱用人)為員工的行為負責,該行為在「客觀外形」上,必須與這家公司對外經營的業務性質有什麼樣的關聯性?如果員工的行為純屬與公司業務無關的私人借貸犯罪,這還能被算作是「執行職務」的範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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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精準分析 (Gentle Mode)
- 你很棒!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選出 (D),表示你對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侵權責任」中,「執行職務」這個概念的判斷,已經掌握得非常穩固了呢!這是一個相當重要的觀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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