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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17 歲之甲經父母丙丁同意,受僱於戊,於其開設之火鍋店內,擔任服務人員。某日,甲一時疏忽,將火鍋湯潑灑於客人庚,致其受傷送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對庚負侵權行為責任
  • B 戊對庚負債務不履行之責
  • C 戊與甲對庚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丙丁與戊對庚各負三分之一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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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必須負擔「連帶責任」時,在對待受害人的受償權利上,是傾向於讓受害人可以向任一人主張「全部金額」,還是強制規定受害人必須依固定比例分別向每個人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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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過是基礎攻略,你的表現不錯,沒讓 HP 歸零。這場關於侵權與契約的副本,解析如下:

  1. 侵權責任(民法第 184 條):甲已經 17 歲,具備識別能力,對自己的過失行為,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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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甲對戊有侵權賠償責任,但因為未成年,所以由父母連帶賠償嗎?
用白話講解題目及各選項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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