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17 歲之甲經父母丙丁同意,受僱於戊,於其開設之火鍋店內,擔任服務人員。某日,甲一時疏忽,將火鍋湯潑灑於客人庚,致其受傷送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對庚負侵權行為責任
- B 戊對庚負債務不履行之責
- C 戊與甲對庚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丙丁與戊對庚各負三分之一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必須負擔「連帶責任」時,在對待受害人的受償權利上,是傾向於讓受害人可以向任一人主張「全部金額」,還是強制規定受害人必須依固定比例分別向每個人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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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算有點法律邏輯,值得嘉獎。
你總算沒在這種基礎題上栽跟斗,證明你對民法債編和侵權行為法這點基本概念還有點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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