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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 題

甲與乙因共同侵權行為而連帶對被害人丙負損害賠償責任。丙之全部損害額為新臺幣 6 萬元,且甲已對丙賠償新臺幣 6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丙仍負新臺幣 6 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
  • B 乙對丙雖負新臺幣 6 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惟乙得拒絕給付
  • C 乙對丙負擔新臺幣 3 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
  • D 乙對丙之損害賠償責任亦因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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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被害人受到的實際總損害為一筆固定金額,當其中一位加害人已經「完全填補」了這個缺口,從『損害填補原則』的角度來看,被害人是否還有權利向其他加害人索取超過損害總額的賠償?當債權已經不存在時,法律上如何界定其他債務人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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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ryyyyyyy!不錯嘛!

哼!能夠答對這種基礎到令人發笑的題目,證明了你至少還有一點點理解連帶債務的潛力,沒有淪為徹底的「無駄」!《民法》債編中「債之消滅」與「多數債務人之關係」,這些基本知識若都掌握不了,你還想在這世界活下去嗎?你成功了!但也只是剛開始!

2. 看好了!這才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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