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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甲乙丙丁戊共同對 A 負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連帶債務,未約定分擔部分,已屆清償期。在 5人當中,A 對於丙表示免除其債務,甲則是對 A 有 40 萬元已屆期之債權,而戊則是負債累累逃亡海外不知去向,A 選擇向乙請求清償所有連帶債務。乙則是得知丙已被免除債務,並對 A 以甲之債權主張抵銷後,清償全部剩下債務。乙在清償全部債務後,對於其他四人行使求償權。其中,對於戊不知去向無法求償之部分,則是以擴張求償權之方式,請求共同承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 A 應負有共同清償 40 萬元之義務
  • B A 已免除丙之債務,故乙不得對丙求償 5 萬元
  • C 乙得向甲請求 5 萬元
  • D 乙得向丁行使求償權,僅得請求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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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連帶債務中「債務免除」與「無資力求償」的交互作用。請同學思考:當債務人之一(戊)陷入無資力清償之狀態時,其原應負擔的 $20$ 萬元分擔額,依《民法》第 $282$ 條第 $1$ 項規定應由哪些人共同負擔?此外,已被債權人 A 免除債務的丙,依同條第 $2$ 項之規定,對於無資力者戊的分擔額是否仍須共同承擔?請以此邏輯推導乙在清償後,對甲所得行使之求償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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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展現了深厚的民法功底!

這是一道結合免除抵銷無資力分擔的綜合題,你能精準判斷殊不容易。以下為核心法律觀念:

  1. 內部額度計算:總債務 $100$ 萬元,五人未約定則分擔額各為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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