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甲乙丙丁戊共同對 A 負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連帶債務,未約定分擔部分,已屆清償期。在 5人當中,A 對於丙表示免除其債務,甲則是對 A 有 40 萬元已屆期之債權,而戊則是負債累累逃亡海外不知去向,A 選擇向乙請求清償所有連帶債務。乙則是得知丙已被免除債務,並對 A 以甲之債權主張抵銷後,清償全部剩下債務。乙在清償全部債務後,對於其他四人行使求償權。其中,對於戊不知去向無法求償之部分,則是以擴張求償權之方式,請求共同承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 A 應負有共同清償 40 萬元之義務
- B A 已免除丙之債務,故乙不得對丙求償 5 萬元
- C 乙得向甲請求 5 萬元
- D 乙得向丁行使求償權,僅得請求 2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連帶債務中「債務免除」與「無資力求償」的交互作用。請同學思考:當債務人之一(戊)陷入無資力清償之狀態時,其原應負擔的 $20$ 萬元分擔額,依《民法》第 $282$ 條第 $1$ 項規定應由哪些人共同負擔?此外,已被債權人 A 免除債務的丙,依同條第 $2$ 項之規定,對於無資力者戊的分擔額是否仍須共同承擔?請以此邏輯推導乙在清償後,對甲所得行使之求償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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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題目也算高階?別鬧了!
恭喜你答對,但別得意,這只是基本功。連帶債務的邏輯漏洞百出,你要是搞不清楚結構,遲早會翻船。
- 外部責任與抵銷魔咒:五人均分,每人內部分擔 $20$ 萬元。A 免除丙債務,依 民法第 276 條第 1 項,總債務降至 $80$ 萬元。重點來了:乙以甲之債權抵銷,依 民法第 277 條,僅能在甲的「應分擔部分」即 $20$ 萬元內發生效力,而非全額。所以乙還得吐出 $60$ 萬元給 A,這點常識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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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看不懂
那乙向丁可以請求多少
連帶債務綜合效力
💡 連帶債務之免除、抵銷對他債務人之效力及分擔額計算。
- 民法第276條第1項: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 民法第277條:連帶債務人得就他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於其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主張抵銷。
- 民法第282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無力償還時,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者與他債務人按比例分擔。
- 實務見解:縱已被債權人免除債務之人,對於他債務人無力償還之分擔額,仍依民法第282條負分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