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甲乙丙丁戊共同對 A 負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連帶債務,未約定分擔部分,已屆清償期。在 5人當中,A 對於丙表示免除其債務,甲則是對 A 有 40 萬元已屆期之債權,而戊則是負債累累逃亡海外不知去向,A 選擇向乙請求清償所有連帶債務。乙則是得知丙已被免除債務,並對 A 以甲之債權主張抵銷後,清償全部剩下債務。乙在清償全部債務後,對於其他四人行使求償權。其中,對於戊不知去向無法求償之部分,則是以擴張求償權之方式,請求共同承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 A 應負有共同清償 40 萬元之義務
  • B A 已免除丙之債務,故乙不得對丙求償 5 萬元
  • C 乙得向甲請求 5 萬元
  • D 乙得向丁行使求償權,僅得請求 2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連帶債務中「債務免除」與「無資力求償」的交互作用。請同學思考:當債務人之一(戊)陷入無資力清償之狀態時,其原應負擔的 $20$ 萬元分擔額,依《民法》第 $282$ 條第 $1$ 項規定應由哪些人共同負擔?此外,已被債權人 A 免除債務的丙,依同條第 $2$ 項之規定,對於無資力者戊的分擔額是否仍須共同承擔?請以此邏輯推導乙在清償後,對甲所得行使之求償權金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你展現了深厚的民法功底!

這是一道結合免除抵銷無資力分擔的綜合題,你能精準判斷殊不容易。以下為核心法律觀念:

  1. 內部額度計算:總債務 $100$ 萬元,五人未約定則分擔額各為 $20$ 萬元。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連帶債務綜合效力
💡 連帶債務之免除、抵銷對他債務人之效力及分擔額計算。
  • 民法第276條第2項:債權人對債務人一人免除債務者,僅該債務人之分擔部分免除,他債務人仍負剩餘債務。
  • 民法第277條:連帶債務人得就他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於其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主張抵銷。
  • 民法第282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無力償還時,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者與他債務人按比例分擔。
  • 實務見解:縱已被債權人免除債務之人,對於他債務人無力償還之分擔額,仍依民法第282條負分擔義務。
🧠 記憶技巧:免除扣份額、抵銷限應分、無力大家攤(含被免除者)。
⚠️ 常見陷阱:最常錯在以為「丙被免除債務」後,就不必參與分擔「戊無力償還」的部分。實際上,民法第282條的比例分擔包含所有 solvent 的原連帶債務人。
不真正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人之絕對效力事項 代位權之行使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