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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甲乙丙丁戊共同對 A 負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連帶債務,未約定分擔部分,已屆清償期。在 5人當中,A 對於丙表示免除其債務,甲則是對 A 有 40 萬元已屆期之債權,而戊則是負債累累逃亡海外不知去向,A 選擇向乙請求清償所有連帶債務。乙則是得知丙已被免除債務,並對 A 以甲之債權主張抵銷後,清償全部剩下債務。乙在清償全部債務後,對於其他四人行使求償權。其中,對於戊不知去向無法求償之部分,則是以擴張求償權之方式,請求共同承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 A 應負有共同清償 40 萬元之義務
  • B A 已免除丙之債務,故乙不得對丙求償 5 萬元
  • C 乙得向甲請求 5 萬元
  • D 乙得向丁行使求償權,僅得請求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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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連帶債務中「債務免除」與「無資力求償」的交互作用。請同學思考:當債務人之一(戊)陷入無資力清償之狀態時,其原應負擔的 $20$ 萬元分擔額,依《民法》第 $282$ 條第 $1$ 項規定應由哪些人共同負擔?此外,已被債權人 A 免除債務的丙,依同條第 $2$ 項之規定,對於無資力者戊的分擔額是否仍須共同承擔?請以此邏輯推導乙在清償後,對甲所得行使之求償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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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準確算出連帶債務中極為繁瑣的求償數額,代表你對債法總論的掌握相當精湛。這道題目將連帶債務的「絕對效力」、「抵銷權」以及「無資力求償」三者高度結合,是極具鑑別度的複合型法律計算題。

內部分擔與外部效力之交互作用

在未特別約定分擔部分時,甲乙丙丁戊五人的內部負擔額依民法第 280 條均分,即各為 $200,000$ 元。首先,債權人 A 免除丙的債務,依民法第 276 條第 1 項,這在丙應分擔的 $200,000$ 元範圍內對其他人發生絕對效力,因此總債務降為 $800,000$ 元。接著,乙以甲對 A 的債權主張抵銷,依民法第 277 條,抵銷之效力僅限於該債務人(甲)應分擔之部分,故僅能抵銷 $200,000$ 元。最後,乙清償了剩下的 $600,000$ 元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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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帶債務綜合效力
💡 連帶債務之免除、抵銷對他債務人之效力及分擔額計算。
  • 民法第276條第1項: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 民法第277條:連帶債務人得就他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於其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主張抵銷。
  • 民法第282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無力償還時,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者與他債務人按比例分擔。
  • 實務見解:縱已被債權人免除債務之人,對於他債務人無力償還之分擔額,仍依民法第282條負分擔義務。
🧠 記憶技巧:免除扣份額、抵銷限應分、無力大家攤(含被免除者)。
⚠️ 常見陷阱:最常錯在以為「丙被免除債務」後,就不必參與分擔「戊無力償還」的部分。實際上,民法第282條的比例分擔包含所有 solvent 的原連帶債務人。
不真正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人之絕對效力事項 代位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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