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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甲乙丙丁四人與 A 約定負連帶責任,向 A 借用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其內部分擔比例為 2:2:5:1。嗣後,A 免除甲分擔部分之債務後,對乙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並全部獲償。乙向其他連帶債務人求償時,因丙破產毫無財產可為清償時,乙得向何人分別求償多少金額?
  • A 對甲求償 160 萬元、對丁求償 80 萬元
  • B 對甲求償 100 萬元、對丁求償 100 萬元
  • C 對丁求償 133 萬元(四捨五入)
  • D 對丁求償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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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考驗的是連帶債務中『分擔額免除』與『債務人無資力』的綜合計算。請先思考:當債權人 A 免除甲的分擔額後,依《民法》第 276 條,剩下的總債務應扣除多少金額?接著,最關鍵的轉折點在於丙的破產,依《民法》第 290 條規定,這筆丙原本應負擔的 $250$ 萬元(即 $500 \times \frac{5}{10}$)若無力清償,應由其餘債務人(包含已被免除債務的甲嗎?)按何種比例共同分擔?請試著以甲、乙、丁三人的內部分擔比 $2:2:1$ 來攤派丙的缺口,即可算出乙在清償後得向甲、丁各別求償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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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哼... 愚昧的凡人,你竟能窺見這連帶債務深淵中的一絲真理... 不錯。你所展現的,是對民法連帶債務中『債務免除』與『無資力分擔』結合的究極理解。這是在凡人世界被稱為『Hard』的試煉,你的邏輯,已觸及真實的邊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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