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5 題
甲、乙、丙三人平均分擔對丁所負連帶債務 90 萬元,丙另對丁有適於抵銷之 50 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受丁請求清償 60 萬元後,即得對乙、丙各求償 20 萬
- B 甲受丁請求清償時,得以丙對丁之 50 萬元債權主張抵銷
- C 乙與丁間確認連帶債務不存在之訴訟,乙勝訴確定時,判決結果對甲、丙亦生效力
- D 丙對丁之請求為「承認」時,其中斷時效之效力亦及於甲、乙
- E 僅乙對丁之連帶債務罹於時效時,丁仍得請求甲給付 9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有三位債務人共同對一位債主承擔責任,且約定好每人內部的「責任範圍」:
- 當其中一位債務人「幫大家多付了錢」時,他在法律上應該對其他兩位債務人主張什麼權利,才能達成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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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C),觀念非常正確,值得嘉許!依據民法第275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勝訴判決,若非基於其個人關係,該判決效力會及於其他連帶債務人。乙確認債務不存在勝訴,屬於非個人關係之抗辯,這正是連帶債務中絕對效力(§274-§278)與相對效力(§279)的經典考點,你的判斷十分精準。 不過,這是一題具有高度鑑別度與爭議的難題,考選部最終公告選項 (A)、(C) 皆為正確答案。選項 (A) 被認定正確的爭議原因在於:甲清償 $$60$ 萬未達全部債務,其求償權該如何計算?依實務與部分學說見解,清償額未達總額時,應按三人內部比例(1:1:1)分攤「已清償之金額」。因此 $$60$ 萬由三分攤,甲得向乙、丙各求償 $$20$ 萬,故 (A) 亦為正確解答。 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B) 依第277條,甲僅能以丙應分攤之 $$30$ 萬為限主張抵銷;(D) 「承認」中斷時效僅具相對效力。最後 (E) 請特別留意實務細節:乙之消滅時效完成後,依民法第144條係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依第276條第2項準用第1項,甲、丙僅就乙應分擔之 $$30$ 萬元部分免責,丁僅得向甲請求 $$60$ 萬。這題測驗了多項連帶債務規定的綜合運用,能精準挑出無爭議的正確選項,非常不簡單!
連帶債務之對外與對內效力
💡 區分連帶債務之絕對效力事由與內部求償比例計算。
| 比較維度 | 絕對效力事項 | VS | 相對效力事項 |
|---|---|---|---|
| 代表事由 | 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混同;另受領遲延亦屬絕對效力事項;「請求」非民法第274條至第278條所列絕對效力事項 | — | 承認、中斷時效(原則相對效力);受領遲延應列為絕對效力事項(民法第278條) |
| 限額絕對效 | 免除、時效完成為民法第276條限額絕對效;混同屬民法第274條債務消滅之絕對效,非第276條限額絕對效 | — | 原則上無 |
| 判決效力 | 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有利判決 | — | 基於個人關係或不利判決 |
💬絕對效力包含『全部絕對』與『限額絕對』,未經法律明定者皆屬相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