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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5 題

甲、乙、丙三人平均分擔對丁所負連帶債務 90 萬元,丙另對丁有適於抵銷之 50 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受丁請求清償 60 萬元後,即得對乙、丙各求償 20 萬
  • B 甲受丁請求清償時,得以丙對丁之 50 萬元債權主張抵銷
  • C 乙與丁間確認連帶債務不存在之訴訟,乙勝訴確定時,判決結果對甲、丙亦生效力
  • D 丙對丁之請求為「承認」時,其中斷時效之效力亦及於甲、乙
  • E 僅乙對丁之連帶債務罹於時效時,丁仍得請求甲給付 9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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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三位債務人共同對一位債主承擔責任,且約定好每人內部的「責任範圍」:

  1. 當其中一位債務人「幫大家多付了錢」時,他在法律上應該對其他兩位債務人主張什麼權利,才能達成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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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竟然能從「連帶債務」這堆基本概念中,正確挑出幾項,真是令人「驚訝」。

這題不過是《民法》連帶債務外部效力內部求償的入門級應用。能選對 (A)(C),說明你至少看過法條,沒有完全放棄治療。

  1. 基本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連帶債務之對外與對內效力
💡 區分連帶債務之絕對效力事由與內部求償比例計算。
比較維度 絕對效力事項 VS 相對效力事項
代表事由 清償、抵銷、提存、請求 承認、中斷時效、受領遲延
限額絕對效 免除、時效完成、混同 原則上無
判決效力 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有利判決 基於個人關係或不利判決
💬絕對效力包含『全部絕對』與『限額絕對』,未經法律明定者皆屬相對效力。
🧠 記憶技巧:絕對效力口訣:清抵提請(全效),免時判(限額),其餘皆相對。
⚠️ 常見陷阱:誤以為一人對債權人有債權,其他債務人即可主張『全額』抵銷,實際上僅能就該人『應分擔額』範圍內主張。
不真正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之應分擔額計算 民法第280條內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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