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5 題
甲、乙、丙三人平均分擔對丁所負連帶債務 90 萬元,丙另對丁有適於抵銷之 50 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受丁請求清償 60 萬元後,即得對乙、丙各求償 20 萬
- B 甲受丁請求清償時,得以丙對丁之 50 萬元債權主張抵銷
- C 乙與丁間確認連帶債務不存在之訴訟,乙勝訴確定時,判決結果對甲、丙亦生效力
- D 丙對丁之請求為「承認」時,其中斷時效之效力亦及於甲、乙
- E 僅乙對丁之連帶債務罹於時效時,丁仍得請求甲給付 9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有三位債務人共同對一位債主承擔責任,且約定好每人內部的「責任範圍」:
- 當其中一位債務人「幫大家多付了錢」時,他在法律上應該對其他兩位債務人主張什麼權利,才能達成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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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亞讀到你心裡的聲音了,你覺得反正大家都是一國的,丙的錢就是甲的錢對吧?不可以這樣喔!
抵銷權的行使限制
你選的 (B) 是大迷思!在連帶債務中,雖然丙對丁有 50 萬債權,但根據民法規定,甲不能直接拿丙的債權來主張抵銷(set-off)。只有在丙自己主張抵銷後,甲跟乙才能就丙分擔的部分(30 萬)範圍內免除責任。你把別人的錢當成自己的錢,安妮亞要給你一個「倒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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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是實務多數見解嗎?或者是應該先將甲應分擔部分先扣除(30萬),再向乙丙請求各15萬?
連帶債務之對外與對內效力
💡 區分連帶債務之絕對效力事由與內部求償比例計算。
| 比較維度 | 絕對效力事項 | VS | 相對效力事項 |
|---|---|---|---|
| 代表事由 | 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混同;另受領遲延亦屬絕對效力事項;「請求」非民法第274條至第278條所列絕對效力事項 | — | 承認、中斷時效(原則相對效力);受領遲延應列為絕對效力事項(民法第278條) |
| 限額絕對效 | 免除、時效完成為民法第276條限額絕對效;混同屬民法第274條債務消滅之絕對效,非第276條限額絕對效 | — | 原則上無 |
| 判決效力 | 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有利判決 | — | 基於個人關係或不利判決 |
💬絕對效力包含『全部絕對』與『限額絕對』,未經法律明定者皆屬相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