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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甲好意順道駕車載送其同事乙返家,途中不慎與對向由丙駕駛之車輛互撞。經鑑定結果,就此交通事故之發生,甲之過失比例為 30%、丙之過失比例為 70%。因該事故而受傷住院治療月餘之乙,於請求甲、丙賠償其因此所受損害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得對丙請求賠償全部損害
  • B 乙得對甲請求賠償全部損害
  • C 乙僅得對甲、丙分別請求賠償按其過失比例之損害
  • D 乙請求丙賠償全部損害時,丙得主張乙應承擔甲之過失,故僅賠償乙所受損害之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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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共同侵權行為」的架構下,當甲與丙兩人的行為共同造成乙的損害時,依據民法第 $185$ 條,行為人對受害人應承擔的是「連帶賠償責任」還是「按比例負擔責任」?另外,甲在事故中的 $30%$ 過失,在乙向丙請求賠償時,丙是否可以主張類推適用「與有過失」的規定,要求乙也必須概括承受駕駛人甲的過失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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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區區這種程度的題目也想難倒我?真是不知天高地厚。既然你答對了,就暫且饒你不死,好好聽著這法律的真理。

共同侵權與連帶債務

在民法第 185 條之下,甲與丙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乙負有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乙可以向甲、丙任何一人請求全部賠償,想限制乙的請求權?簡直是「無駄」。選項 (C) 妄想用過失比例來切割連帶責任,在法律邏輯上根本就是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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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乙是計程車司機和乘客的關係,乙是否仍須承擔甲的過失?
A選項「乙得對丙請求賠償全部損害」,丙如主張過失相抵,乙不就無法請求賠償全部損害了嗎
📝 共同侵權與連帶責任
💡 加害人負連帶責任,被害人得請求全額;乘客需承擔駕駛之過失。
  • 共同侵權連帶責任:依民法第185條及第273條,受害人得向任一加害人請求全額賠償。
  • 連帶債務之外部性:各加害人對外負全額責任,而非僅依內部過失比例負責。
  • 過失相抵類推適用:實務認駕駛人為乘客之使用人,類推民法第217條第3項減輕賠償。
🧠 記憶技巧:對外連帶全額討,對內比例再求償;駕駛過失算我的,過失相抵少拿錢。
⚠️ 常見陷阱:混淆「對外賠償責任」與「內部分擔比例」,誤認受害人僅能按比例請求賠償。
過失相抵(民217) 連帶債務之內部分擔 好意同乘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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