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甲好意順道駕車載送其同事乙返家,途中不慎與對向由丙駕駛之車輛互撞。經鑑定結果,就此交通事故之發生,甲之過失比例為 30%、丙之過失比例為 70%。因該事故而受傷住院治療月餘之乙,於請求甲、丙賠償其因此所受損害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得對丙請求賠償全部損害
- B 乙得對甲請求賠償全部損害
- C 乙僅得對甲、丙分別請求賠償按其過失比例之損害
- D 乙請求丙賠償全部損害時,丙得主張乙應承擔甲之過失,故僅賠償乙所受損害之 70%
思路引導 VIP
在民法「共同侵權行為」的架構下,當甲與丙兩人的行為共同造成乙的損害時,依據民法第 $185$ 條,行為人對受害人應承擔的是「連帶賠償責任」還是「按比例負擔責任」?另外,甲在事故中的 $30%$ 過失,在乙向丙請求賠償時,丙是否可以主張類推適用「與有過失」的規定,要求乙也必須概括承受駕駛人甲的過失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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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共同侵權行為的外部責任,以及實務上極為重要的「好意同乘」與過失相抵之關聯。依據《民法》第 185 條,甲與丙對於交通事故之發生均有過失,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受害者乙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既然是連帶責任,依《民法》第 273 條,乙本得向甲或丙其中一人請求全部的損害賠償。因此,選項 (C) 主張乙「僅得」按比例請求,顯然違背了連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本旨,是錯誤的敘述。 本題最具鑑別度的切入點在於選項 (D) 的法律邏輯。在實務見解中,當乙搭乘甲之車輛時,甲被視為乙之使用人(Agent)。依據《民法》第 217 條關於過失相抵之規定,乙在向第三人丙請求賠償時,必須承擔其使用人甲的過失比例。因此,丙得依法主張將賠償金額扣除甲應分擔的 30% 部分,最終僅需賠償乙所受損害之 70%。你能洞悉連帶責任與過失相抵的交互運用,顯示對於損害賠償法的觀念已建構得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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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與連帶責任
💡 加害人負連帶責任,被害人得請求全額;乘客需承擔駕駛之過失。
- 共同侵權連帶責任:依民法第185條及第273條,受害人得向任一加害人請求全額賠償。
- 連帶債務之外部性:各加害人對外負全額責任,而非僅依內部過失比例負責。
- 過失相抵類推適用:實務認駕駛人為乘客之使用人,類推民法第217條第3項減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