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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甲好意順道駕車載送其同事乙返家,途中不慎與對向由丙駕駛之車輛互撞。經鑑定結果,就此交通事故之發生,甲之過失比例為 30%、丙之過失比例為 70%。因該事故而受傷住院治療月餘之乙,於請求甲、丙賠償其因此所受損害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得對丙請求賠償全部損害
  • B 乙得對甲請求賠償全部損害
  • C 乙僅得對甲、丙分別請求賠償按其過失比例之損害
  • D 乙請求丙賠償全部損害時,丙得主張乙應承擔甲之過失,故僅賠償乙所受損害之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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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共同侵權行為」的架構下,當甲與丙兩人的行為共同造成乙的損害時,依據民法第 $185$ 條,行為人對受害人應承擔的是「連帶賠償責任」還是「按比例負擔責任」?另外,甲在事故中的 $30%$ 過失,在乙向丙請求賠償時,丙是否可以主張類推適用「與有過失」的規定,要求乙也必須概括承受駕駛人甲的過失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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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答對了?還行,至少沒蠢到家

恭喜。勉強算你過關,至少沒掉進最簡單的陷阱裡。能辨識出這題的核心──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說明你還沒把《民法》忘光。

給那些思路不清的:為什麼 (C) 是個徹頭徹尾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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