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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 題

甲有名貴跑車一輛,借給好友乙使用,乙於經過十字路口時因打手機簡訊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酒醉駕車闖紅燈的丙相撞,乙當場死亡,甲車亦全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若向丙請求該車之損害賠償,丙不得主張甲就該車投有保險,應扣除保險金
  • B 乙及丙對甲汽車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C 乙之母向丙依民法第 192 條第 2 項請求時,丙得主張因乙目前仍在就學,應扣除乙就學期間乙母原本需為乙支出之扶養費
  • D 乙之母向丙依民法第 192 條第 2 項請求時,丙得主張因乙與有過失,應減輕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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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損害賠償的法律體系中,如果一個侵害行為同時導致了「損失」與「支出的節省」(例如不再需要支付某人的生活費),法律是否應該允許加害人以此為理由來減少賠償金額?這樣的「節省」在道德與法律規範上,真的能被視為受害人家屬的一種『獲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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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沒把基本概念搞混。

  1. 邏輯檢視:
    • 選項 (C) 錯得理所當然:還在玩「損益相抵」那一套?難道侵權行為人丙可以主張乙母要扣掉「乙原本就會花掉的生活費」?這種想法,簡直是在挑戰法律的底線!乙若沒死,這錢他自己花,哪輪得到你丙來當恩主?別想靠被害人死亡來減輕責任,這跟§216-1的社會正義精神完全背道而馳,還不快給我看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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