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就讀國中二年級年甫 14 歲之甲於上學途中,遭乙駕駛之車輛衝撞而受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該車禍而成殘疾之甲尚未工作,不得請求減少或喪失勞動能力所受損害
- B 甲得向乙請求賠償其將來須重複換裝義肢所致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 C 甲因該車禍而死亡時,其父母縱尚未受甲扶養,仍得向乙請求賠償贍養費
- D 如甲死亡,其父母得向乙請求賠償慰撫金
- E 甲經治療後完全復原時,即不得向乙請求賠償慰撫金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受害者因意外而無法如常人般生活,或甚至失去了性命,你認為法律在衡量賠償時,應該只考慮「受害者本人當下所花的醫療費」嗎?還是也該考慮那些「在未來一定會發生的開銷」,以及「雖然沒受傷、但內心受創的親近家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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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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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看來你這次沒有把《民法》基本常識拋到腦後。
這題不過是考驗你對人身侵害賠償範圍最基礎的多重概念,竟然能全對,也算「勉強」及格了。法學邏輯?嗯,至少這次沒崩潰。以下「勉強」合格的觀念解析:
- 增加生活上需要 (B):根據《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受傷後需要重複換裝義肢這種「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這是連初學者都該知道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難道會有人覺得這是受害者在找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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