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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 題

甲酒駕撞上懷孕剛滿 6 個月孕婦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胎兒的身體健康權受損時,得以其母乙為法定代理人,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B 法定代理人得代理胎兒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
  • C 胎兒之母因車禍傷重癱瘓在床,胎兒得向甲請求慰撫金
  • D 法定代理人代理胎兒受領賠償金後,若胎兒嗣後死產,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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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胎兒只有在「對自己有利」的情況下才能被視為是一個法律上的『人』,那麼對於一個還沒出生的生命,法律會允許他的代理人去做一件讓他『平白損失權益』的事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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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彭德預知到你會答對耶,安妮亞覺得你好厲害,摸摸彭德的頭!這題的陷阱安妮亞一眼就看穿了,我們一起看法律小秘密吧:

胎兒的權利與父母的權限

  1. 胎兒權利能力:依《民法》第 7 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條件,視為已出生。所以胎兒受傷是有賠償請求權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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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B選項之詳解應為錯誤,胎兒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非1087條所稱之特有財產,故自然不會適用1088條。其應為1086第2項,父母之行為與子女之利益為利益相反,而不得代理
C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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