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甲得知妻乙懷孕,喜出望外,卻不幸執勤時因公殉職。甲之父丙因悲哀過度亦隨即病歿。丙遺有房屋一棟,其配偶已死亡,其子女除甲外,尚有甲之姐丁。丁主張應由其單獨繼承丙之房屋,有無理由?
- A 有理由。因甲已死亡,應由丁繼承
- B 無理由。因胎兒有代位繼承權
- C 有理由。因丙死亡時,胎兒仍未出生
- D 無理由。因胎兒未出生前,應由乙繼承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被繼承人丙死亡前,第一順位繼承人甲已先一步過世,此時民法第 $1140$ 條關於「代位繼承」之規定應如何適用?此外,依據民法第 $7$ 條對於胎兒權利能力之擬制規定,胎兒在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上,是否得視為已出生而具有承接繼承權之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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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耶!好厲害喔!
看到你把這題解答得這麼好,我真的好開心呢!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清楚,就像把複雜的拼圖都拼對了一樣,太棒了呀~來,我們一起把這個正確答案的邏輯拍下來做紀念吧!📸 【小八貓的發現:為什麼 (B) 是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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