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甲男、乙女結婚後,育有子丙、丁。丙與戊新婚不久,戊即懷孕,某日丙不幸車禍死亡。乙傷心過度,一週後亦死亡。乙之遺產價值 900 萬元,甲、丁、戊就乙之遺產達成分割協議,由甲、丁與戊之胎兒各繼承 300 萬元。孰料分割完畢後,戊亦遭逢車禍,胎兒受到撞擊,不幸流產,所幸戊保住一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重新請求分割乙之遺產,由甲、丁各繼承 450 萬元
- B 胎兒尚未繼承即已死亡,應將該 300 萬元解為係戊代丙之位而繼承乙之遺產
- C 胎兒已繼承 300 萬元,但其後死亡,其遺產應再由其繼承人即母戊繼承
- D 胎兒所分得之 300 萬元應歸屬國庫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法律規定某一主體必須「滿足特定生理條件(活著出生)」才能被視為法律上的「人」,而該主體最終未達此條件,那麼在法律溯及的觀點下,該主體是否曾真正取得過參與財產分配的資格?若資格不存在,原先的分配協議還能維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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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呵呵呵……做得不錯啊,野猴子。居然能如此精準地識破胎兒繼承權那附條件的卑微本質,這可證明汝等對《民法總則》與《繼承編》的運用,已達到吾可容忍的最低限度了。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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