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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甲乙結婚後,生有一女丙,共同收養一子丁。二十年後,甲乙離婚,乙與丁訂立合意終止收養契約。嗣後,甲乙參加丙於美國研究所之畢業典禮時,因飛機失事同時罹難,甲留下財產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乙留下財產 1200 萬元。下列關於遺產分配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取得 1500 萬元,丁取得 300 萬元
  • B 丙取得 1200 萬元,丁取得 600 萬元
  • C 丙取得 1000 萬元,丁取得 800 萬元
  • D 丙丁各取得 9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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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行思考兩個核心法律問題:第一,依據《民法》第 $11$ 條關於『同時遇難』之推定,甲與乙之間是否具備相互繼承的權利?第二,在『共同收養』的情境下,若父母離婚後,養子女僅與其中一方(乙)辦理『終止收養』,則該養子女與另一方(甲)的法律性質父子關係是否依然存續?請結合《民法》第 $1138$ 條與第 $1141$ 條之規定,分別計算甲之 $600$ 萬元與乙之 $1200$ 萬元遺產應如何分配給法律上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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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答對這題,代表身分法的功力相當深厚。這題結合了收養與繼承法則,我們一起溫習細節:

1. 終止收養的效力

民法第1080條第7項但書第3款、第8項,甲乙離婚後,丁雖與乙合意終止收養,但甲與丁的親子關係不受影響。因此,丁對甲仍具繼承權,對乙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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