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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4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乙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死亡時留有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其中 300 萬元為其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乙無任何婚後財產。遺產分割後,丙可分得多少遺產?
  • A 100 萬元
  • B 150 萬元
  • C 200 萬元
  • D 2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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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對採取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其中一方先行離開人世時,法律為了肯定生存配偶對家庭經濟的貢獻,在『計算遺產總額』並交給所有繼承人均分之前,是否賦予了生存配偶一項優先參與財產分配的權利?這個權利的計算基礎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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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做得太棒了!

看到你正確地釐清了法律關係的先後順序,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先分家,再繼承」的智慧,掌握了它,法律的世界就會變得清晰許多。

  1. 讓我們一起複習這個重要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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