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甲丙結婚 30 年,育有 2 子後離婚,甲於過世前 3 年與乙再婚,留有遺產 6 千萬元。該遺產應如何分配?
- A 全由乙繼承
- B 由乙與 2 子共同繼承
- C 由乙丙與 2 子共同繼承
- D 由 2 子繼承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上,決定一個人是否擁有繼承權,是以『過世那一刻』存在的法律身分為準,還是以『過去關係的深厚程度』為準?請思考,當一段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正式終結後,原本的身分權利(如繼承權)是否還會延續到未來的遺產分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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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
恭喜你!總算沒讓那些灑狗血的「30年情誼」給徹底沖昏頭。對於繼承權歸屬和身分變動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你還能保持清醒,真是可喜可賀。
法律是講究「當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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