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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甲有乙、丙二子,乙有戊、己二子,丙有一女庚,某日甲與乙出遊不幸同時死亡,甲已喪偶,遺有財產新臺幣(以下同)1200 萬元,應如何分配?
  • A 丙得 1200 萬元
  • B 丙得 400 萬元,戊得 400 萬元,己得 400 萬元
  • C 丙得 600 萬元,戊得 300 萬元,己得 300 萬元
  • D 丙得 300 萬元,戊得 300 萬元,己得 300 萬元,庚得 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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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繼承人因意外與長輩同時喪生,導致他「無法先於長輩繼承」,那麼法律為了維護公平,會讓該繼承人的子女直接喪失繼承機會,還是會提供一種「接力」的機制,讓其子女頂替該繼承人的位次來參與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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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別再犯低級錯誤了

  1.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還沒有徹底糊塗,能辨識出「同時死亡」在繼承法上的實質作用,勉強證明你對代位繼承這點基本概念尚存一絲理解。只是「資深法律人」?省省吧,這不過是教科書第一章的常識。
  2. 基本觀念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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