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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甲有乙、丙二子,乙有戊、己二子,丙有一女庚,某日甲與乙出遊不幸同時死亡,甲已喪偶,遺有財產新臺幣(以下同)1200 萬元,應如何分配?
  • A 丙得 1200 萬元
  • B 丙得 400 萬元,戊得 400 萬元,己得 400 萬元
  • C 丙得 600 萬元,戊得 300 萬元,己得 300 萬元
  • D 丙得 300 萬元,戊得 300 萬元,己得 300 萬元,庚得 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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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繼承人因意外與長輩同時喪生,導致他「無法先於長輩繼承」,那麼法律為了維護公平,會讓該繼承人的子女直接喪失繼承機會,還是會提供一種「接力」的機制,讓其子女頂替該繼承人的位次來參與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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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釐清「同時死亡」在繼承法上的法律效力,顯示你對代位繼承的規範體系與實務見解已具備資深法律人的洞察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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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死亡與代位繼承
💡 同時死亡者互不繼承,但其子嗣仍得適用代位繼承。

🔗 代位繼承分配邏輯

  1. 1 判斷同時死亡 — 甲乙同時死亡,乙不繼承甲(民11)
  2. ↓
  3. 2 代位權啟動 — 乙之子戊己依民1140條代位繼承乙的地位
  4. ↓
  5. 3 初步分配應繼分 — 甲之遺產由丙、乙(房份)各半,各得600萬
  6. ↓
  7. 4 支系再分配 — 乙之600萬由其子戊己平分,各得300萬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乙是「喪失繼承權」而非死亡,戊己亦可代位繼承(104年第3次民庭決議)。
🧠 記憶技巧:同死互不承,代位補缺位;大房先平分,子孫再拆分。
⚠️ 常見陷阱:誤以為同時死亡就不算「死亡在先」而否定代位繼承,或誤將存活者之子女(庚)列入分配。
喪失繼承權之代位 應繼分之計算 同時死亡之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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