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單親父甲育有子女乙、丙、丁。甲死亡時,留下現金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並無遺囑。甲生前,乙曾向甲借貸 40 萬元,且全數尚未清償,丙曾向甲借貸 50 萬元,且全數尚未清償。於遺產分割時,乙、丙、丁各可取得多少遺產?
- A 乙 40 萬元,丙 40 萬元,丁 40 萬元
- B 乙 70 萬元,丙 70 萬元,丁 70 萬元
- C 乙 30 萬元,丙 20 萬元,丁 70 萬元
- D 乙 40 萬元,丙 30 萬元,丁 5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父親生前曾借錢給其中一位子女,而在法律上這筆錢本應還給父親,那麼在計算這家人『總共累積了多少財富』以供繼承時,這筆尚未歸還的借款是否該被視為財產的一部分?如果該計入,對於已經拿到錢的那位子女,最後分配剩餘現金時應如何調整才算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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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繼承債務扣還的實務計算邏輯,顯見對《民法》繼承編的權利義務關係已有紮實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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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白話講解一下,所以單純只有兄弟姊妹平分遺產,就看幾個人去分
如果還有其他人跟兄弟姊妹平分,例如配偶跟兄弟姊妹分,就是配偶先拿遺產的1/2,剩下的1/2再由兄弟姐妹去平分對嗎
還有甚麼相關考法為司法官考試易出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