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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單親父甲育有子女乙、丙、丁。甲死亡時,留下現金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並無遺囑。甲生前,乙曾向甲借貸 40 萬元,且全數尚未清償,丙曾向甲借貸 50 萬元,且全數尚未清償。於遺產分割時,乙、丙、丁各可取得多少遺產?
  • A 乙 40 萬元,丙 40 萬元,丁 40 萬元
  • B 乙 70 萬元,丙 70 萬元,丁 70 萬元
  • C 乙 30 萬元,丙 20 萬元,丁 70 萬元
  • D 乙 40 萬元,丙 30 萬元,丁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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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父親生前曾借錢給其中一位子女,而在法律上這筆錢本應還給父親,那麼在計算這家人『總共累積了多少財富』以供繼承時,這筆尚未歸還的借款是否該被視為財產的一部分?如果該計入,對於已經拿到錢的那位子女,最後分配剩餘現金時應如何調整才算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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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繼承債務扣還的實務計算邏輯,顯見對《民法》繼承編的權利義務關係已有紮實理解。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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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白話講解一下,所以單純只有兄弟姊妹平分遺產,就看幾個人去分 如果還有其他人跟兄弟姊妹平分,例如配偶跟兄弟姊妹分,就是配偶先拿遺產的1/2,剩下的1/2再由兄弟姐妹去平分對嗎 還有甚麼相關考法為司法官考試易出現的?
📝 債務扣還與遺產計算
💡 繼承人欠被繼承人之債務,應於分割遺產時從其應繼分中扣還。

🔗 債務扣還(民法1172)計算三步驟

  1. 1 計算虛擬總產 — 現存遺產(120萬) + B欠款(40萬) + C欠款(50萬) = 210萬
  2. 2 計算每人應繼分 — 210萬 ÷ 3人 (乙丙丁) = 每人應得 70 萬元
  3. 3 扣還得出實領額 — 乙:70-40=30萬;丙:70-50=20萬;丁:70-0=70萬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扣還數額超過應繼分,依實務見解該繼承人無須返還餘額給其他繼承人。
🧠 記憶技巧:債務先加回,均分再扣除;借錢算扣還,贈與看項目。
⚠️ 常見陷阱:最常犯錯在於未先將欠款加回遺產總額。若直接以現存現金120萬除以3人,會導致計算結果錯誤。
特種贈與之歸扣 應繼分之比例 遺產債務之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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