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甲有乙丙丁三子,乙有一子戊。甲因乙分居而給與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因丙出國而給與 150 萬元,因丁結婚而給與 150 萬元。乙先甲死亡。甲死亡時,留有 300 萬元遺產。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 A 戊 50 萬元、丙 200 萬元、丁 50 萬元
- B 戊 10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100 萬元
- C 戊 150 萬元、丙 150 萬元、丁 0 元
- D 戊 200 萬元、丙 50 萬元、丁 5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民法》第 $1173$ 條關於「歸扣」的立法目的,繼承人僅在哪些法定事由下(如:結婚、分居、營業)受領之贈與,才須將該價額加入遺產總額計算?請先判斷乙、丙、丁三人所收受的 $150$ 萬元中,哪些屬於「特種贈與」,並思考在戊「代位繼承」乙的法律地位時,如何計算出扣除預付遺產後的最終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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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 這什麼鬼地方?又迷路了... 喔,算了,這題你倒是沒走錯路。連我都看得懂,廚子要是再搞不清楚,我非得砍了他。
什麼「歸扣」的,不就是《民法》第 1173 條那幾條規矩嗎?
那些什麼**「結婚、分居或營業」**的,才是真的。其他亂七八糟的理由,根本是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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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與遺產歸扣
💡 代位繼承人應承擔被代位人之歸扣義務,且歸扣僅限法定三種事由。
🔗 遺產歸扣計算流程
- 1 判定歸扣項目 — 僅選取結婚、分居、營業之贈與(乙150萬、丁150萬)
- 2 計算應繼遺產 — 現存遺產300萬 + 歸扣項目300萬 = 總額600萬
- 3 計算個人應繼分 — 總額600萬 ÷ 3人 (戊代位、丙、丁) = 每人200萬
- 4 扣除生前預付 — 戊扣150、丙扣0、丁扣150,得出50、2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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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贈與額超過應繼分,受贈人是否須返還?(民法實務見解:免返還,但不參與剩餘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