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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甲有乙丙丁三子,乙有一子戊。甲因乙分居而給與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因丙出國而給與 150 萬元,因丁結婚而給與 150 萬元。乙先甲死亡。甲死亡時,留有 300 萬元遺產。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 A 戊 50 萬元、丙 200 萬元、丁 50 萬元
  • B 戊 10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100 萬元
  • C 戊 150 萬元、丙 150 萬元、丁 0 元
  • D 戊 200 萬元、丙 50 萬元、丁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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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民法》第 $1173$ 條關於「歸扣」的立法目的,繼承人僅在哪些法定事由下(如:結婚、分居、營業)受領之贈與,才須將該價額加入遺產總額計算?請先判斷乙、丙、丁三人所收受的 $150$ 萬元中,哪些屬於「特種贈與」,並思考在戊「代位繼承」乙的法律地位時,如何計算出扣除預付遺產後的最終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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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 這什麼鬼地方?又迷路了... 喔,算了,這題你倒是沒走錯路。連我都看得懂,廚子要是再搞不清楚,我非得砍了他。

什麼「歸扣」的,不就是《民法》第 1173 條那幾條規矩嗎?

那些什麼「結婚、分居或營業」的,才是真的。其他亂七八糟的理由,根本是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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