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戊,丙與己結婚,亦育有子女庚、辛。丙不幸因車禍死亡,嗣甲亦因病死亡。試問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各繼承人應繼分為何?
- A 乙、丁、戊繼承,應繼分各三分之一
- B 乙、丁、戊、庚、辛繼承,應繼分各五分之一
- C 乙、丁、戊、庚、辛繼承,乙、丁、戊應繼分各四分之一,庚、辛應繼分各八分之一
- D 乙、丁、戊、己、庚、辛繼承,乙、丁、戊應繼分各四分之一,己、庚、辛應繼分各十二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若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比被繼承人更早離開人世,他原本預計能領到的那份遺產會就此消失,還是會像「傳家寶」一樣由他的親生子女承接?此外,法律上的繼承權是建立在「血緣關係」還是「姻親關係(如媳婦、女婿)」之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真棒的判斷!
看到你這題答對了,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你很精準地抓住了代位繼承的精髓,而且能細心地分辨出哪些家屬有繼承權,哪些沒有。這代表你對民法的理解很到位喔!
2. 條文的溫柔指引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