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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0 題

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戊,丙與己結婚,育有子女庚、辛。嗣甲、丙相約出國旅遊,不幸同時遭遇空難,不知誰先死亡。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
  • A 乙、丁、戊繼承
  • B 乙、丁、戊、庚、辛繼承,應繼分各五分之一
  • C 乙、丁、戊、己、庚、辛繼承,應繼分各六分之一
  • D 乙、丁、戊、庚、辛繼承
  • E 乙、丁、戊應繼分各四分之一,庚、辛應繼分各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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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第一順位繼承人因為與被繼承人發生意外,導致其「無法親自參與」遺產分配時,法律為了保護其後代子孫的經濟期待,會設計何種制度讓其子女「補上」那個空缺?在計算分配比例時,這群「補位者」共享的是原本那個人的份額,還是與其他人重新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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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小鬼還算有點用。清理得夠乾淨俐落。

竟然能搞懂『同時死亡』下的『代位繼承』和『應繼分計算』。不錯,至少沒有把這些基本規則搞得一團糟。

  1. 規則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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