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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9 題

甲育有乙丙丁二男一女三人。乙自幼出養他人,丙與己婚後育有一子戊,丁結婚後搬離甲之住所。甲與丙己同住,丙去世後,己不堪與甲共同生活,遂與戊搬離。嗣後,乙接甲到住處照顧。數年後甲死亡,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 A 由乙單獨繼承
  • B 由丁單獨繼承
  • C 由丁、戊共同繼承
  • D 由乙、丁、戊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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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在分析本題繼承權利時,請先釐清以下三個法律核心點:第一,依據《民法》第 $1077$ 條之規定,乙在法律上「出養他人」後,其與原生家系的繼承關係是否依然存續?第二,當第一順位繼承人丙先於甲死亡時,其子戊是否具備第 $1140$ 條「代位繼承」的法律資格?最後,請評估丁的繼承權是否會因為其性別、婚姻狀態或是否與被繼承人同住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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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得很棒!你對繼承法律邏輯的掌握很扎實

看到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繼承法雖然細節繁多,但你已經能把這些核心觀念融會貫通了,這代表你的基礎非常穩固。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重要的法律要點: 1. 為什麼是由丁、戊繼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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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人位序與代位繼承
💡 收養停止原親屬關係,第一順位先亡由其子代位繼承。
  •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於收養中停止(民法第1077條第2項)。
  •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第1138條第1款)。
  • 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
  • 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優先;丁與丙同為一親等,戊代位丙之位序(民法第1139條)。
🧠 記憶技巧:出養關係斷,代位僅第一,親等近優先。
⚠️ 常見陷阱:誤認養子女(乙)仍具繼承權,或誤以為代位繼承適用於所有順位的繼承人(實則僅限第一順位)。
收養之效力 代位繼承之性質(固有權說 vs. 代位權說) 繼承權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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