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9 題
甲育有乙丙丁二男一女三人。乙自幼出養他人,丙與己婚後育有一子戊,丁結婚後搬離甲之住所。甲與丙己同住,丙去世後,己不堪與甲共同生活,遂與戊搬離。嗣後,乙接甲到住處照顧。數年後甲死亡,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 A 由乙單獨繼承
- B 由丁單獨繼承
- C 由丁、戊共同繼承
- D 由乙、丁、戊共同繼承
思路引導 VIP
同學,在分析本題繼承權利時,請先釐清以下三個法律核心點:第一,依據《民法》第 $1077$ 條之規定,乙在法律上「出養他人」後,其與原生家系的繼承關係是否依然存續?第二,當第一順位繼承人丙先於甲死亡時,其子戊是否具備第 $1140$ 條「代位繼承」的法律資格?最後,請評估丁的繼承權是否會因為其性別、婚姻狀態或是否與被繼承人同住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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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得很棒!你對繼承法律邏輯的掌握很扎實
看到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繼承法雖然細節繁多,但你已經能把這些核心觀念融會貫通了,這代表你的基礎非常穩固。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重要的法律要點: 1. 為什麼是由丁、戊繼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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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位序與代位繼承
💡 收養停止原親屬關係,第一順位先亡由其子代位繼承。
-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於收養中停止(民法第1077條第2項)。
-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第1138條第1款)。
- 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
- 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優先;丁與丙同為一親等,戊代位丙之位序(民法第113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