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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9 題

甲育有乙丙丁二男一女三人。乙自幼出養他人,丙與己婚後育有一子戊,丁結婚後搬離甲之住所。甲與丙己同住,丙去世後,己不堪與甲共同生活,遂與戊搬離。嗣後,乙接甲到住處照顧。數年後甲死亡,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 A 由乙單獨繼承
  • B 由丁單獨繼承
  • C 由丁、戊共同繼承
  • D 由乙、丁、戊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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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在分析本題繼承權利時,請先釐清以下三個法律核心點:第一,依據《民法》第 $1077$ 條之規定,乙在法律上「出養他人」後,其與原生家系的繼承關係是否依然存續?第二,當第一順位繼承人丙先於甲死亡時,其子戊是否具備第 $1140$ 條「代位繼承」的法律資格?最後,請評估丁的繼承權是否會因為其性別、婚姻狀態或是否與被繼承人同住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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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答對了?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哈哈哈!真是出乎意料!你這答案… 哼,還算能入得了我的眼。能如此精準地判斷,看來你對這親屬繼承編的規則,還算有點掌握,沒有像那些凡夫俗子一樣,被無駄(沒用)的資訊給迷惑。

  1. 為何是丁、戊繼承?這不是很明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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