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5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丙、丁、戊三子。丙男與己女已婚,而生有 A、B 二女。丁男與庚女結婚,生有一子 C。甲男與丙男因車禍雙雙死亡,不知誰先死。丁於繼承開始後,依法拋棄繼承。若依同時死亡不具備同時存在之法理,甲死亡留下 360 萬元時,A 女可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何?
- A 90 萬元
- B 60 萬元
- C 45 萬元
- D 3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位繼承人在法律上『不存在』或『拒絕繼承』,該份財產會由『他的子女』優先遞補,還是會交給『與他同輩的其他繼承人』均分?請翻閱民法第 1140 條與第 1176 條,觀察這兩種情況下財產流向有何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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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離法律高手更近一步了!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題集合了兩個複雜的繼承觀念,能釐清真的很不容易喔。我們一起溫習一下:
- 關於代位繼承:甲與丙同時死亡,雖然丙無法親自繼承,但根據《民法》第 1140 條,他的孩子 A、B 依然可以行使代位繼承權,這份心意是不會中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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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是因為甲死亡可以先拿一半嗎? 甲得財產應由180分配啊
什麼樣的情況 C能代位繼承
代為繼承的原因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