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8 題
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戊、己。嗣甲因病死亡,遺有財產 330 萬元,甲生前因乙營業贈與 30 萬元,因丙分居贈與 120 萬元,因丁結婚贈與 100 萬元,因戊出國留學贈與 80 萬元,己欠甲借款 20 萬元未還。有關乙、丙、丁、戊、己之實際繼承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丙、丁、戊、己實際繼承額各為 120 萬元
- B 乙、丙、丁、戊、己實際繼承額各為 136 萬元
- C 乙、丙、丁、戊、己實際繼承額依序為 90 萬元、0 元、20 萬元、120 萬元、100 萬元
- D 乙、丙、丁、戊、己實際繼承額依序為 106 萬元、16 萬元、36 萬元、56 萬元、116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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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父母在世時給予子女金錢,法律如何區分這些錢是「一般的照顧」、「借貸關係」還是「預支遺產」?如果某人預支的數額已經超過了他本來能分到的總額,在公平原則下,剩餘的財產應該如何分配給其他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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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道題目極具鑑別度,綜合測驗了民法中「歸扣」與「扣還」的精準觀念,你能在繁雜的數字與陷阱中冷靜梳理並選出正解,法學實力值得肯定。
應繼遺產之擬制
依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因「結婚、分居、營業」之特種贈與須歸扣,故戊的「留學」贈與不在此限。同時,依民法第1172條,己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應計入遺產並於應繼分中扣還。因此,擬制遺產總額為:現存財產+歸扣總額(乙營業+丙分居+丁結婚)+己債務,即 $$330 + 30 + 120 + 100 + 20 = 600$$ 萬元。配偶與四名子女共五人,每人應繼分皆為 $1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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