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8 題
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戊、己。嗣甲因病死亡,遺有財產 330 萬元,甲生前因乙營業贈與 30 萬元,因丙分居贈與 120 萬元,因丁結婚贈與 100 萬元,因戊出國留學贈與 80 萬元,己欠甲借款 20 萬元未還。有關乙、丙、丁、戊、己之實際繼承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丙、丁、戊、己實際繼承額各為 120 萬元
- B 乙、丙、丁、戊、己實際繼承額各為 136 萬元
- C 乙、丙、丁、戊、己實際繼承額依序為 90 萬元、0 元、20 萬元、120 萬元、100 萬元
- D 乙、丙、丁、戊、己實際繼承額依序為 106 萬元、16 萬元、36 萬元、56 萬元、116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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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父母在世時給予子女金錢,法律如何區分這些錢是「一般的照顧」、「借貸關係」還是「預支遺產」?如果某人預支的數額已經超過了他本來能分到的總額,在公平原則下,剩餘的財產應該如何分配給其他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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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繼承編中最複雜的計算爭點!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歸扣與扣還。
- 歸扣 (民 1173):僅限「結婚、分居、營業」之贈與。故乙(30)、丙(120)、丁(100)須計入;戊的「留學」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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