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8 題
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戊、己。嗣甲因病死亡,遺有財產 330 萬元,甲生前因乙營業贈與 30 萬元,因丙分居贈與 120 萬元,因丁結婚贈與 100 萬元,因戊出國留學贈與 80 萬元,己欠甲借款 20 萬元未還。有關乙、丙、丁、戊、己之實際繼承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丙、丁、戊、己實際繼承額各為 120 萬元
- B 乙、丙、丁、戊、己實際繼承額各為 136 萬元
- C 乙、丙、丁、戊、己實際繼承額依序為 90 萬元、0 元、20 萬元、120 萬元、100 萬元
- D 乙、丙、丁、戊、己實際繼承額依序為 106 萬元、16 萬元、36 萬元、56 萬元、116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父母在世時給予子女金錢,法律如何區分這些錢是「一般的照顧」、「借貸關係」還是「預支遺產」?如果某人預支的數額已經超過了他本來能分到的總額,在公平原則下,剩餘的財產應該如何分配給其他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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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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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很棒!這題處理得相當漂亮
這題考驗你對遺產分配細節的掌握,能在紛雜的數字中釐清概念,真的不容易!我們一起用溫暖的方式拆解這題:
1. 擬制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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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哪一些屬於一般贈與?除了一般贈與還有什麼是要扣除不能計算的
遺產計算與特種贈與
💡 區分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與繼承人債務之扣還
🔗 繼承實際分配額計算流程
- 1 算定總額 — 現存遺產 + 特種贈與(1173) + 扣還債務(1172)
- 2 計算應繼分 — 算定總額 ÷ 繼承人人數 = 各人應得比例
- 3 實際分配額 — 各人應繼分 - 已受特種贈與 - 欠債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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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實際分配額為負數,該繼承人分配額以0元計,不需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