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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戊三人。甲生前因丙結婚給與 50 萬元;因丁結婚給與 40 萬元;因戊營業而給與 100 萬元;於乙出國旅遊時給與 20 萬元。關於歸扣權利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為歸扣權利人,丙、丁、戊則否
  • B 乙、丁為歸扣權利人,丙、戊則否
  • C 乙、丙、丁為歸扣權利人,戊則否
  • D 乙、丙、丁、戊均為歸扣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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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已拿走了原本屬於『遺產預支』性質的款項,這筆錢在法理上應該如何回歸到全體遺產的計算池中?而當這筆錢影響到最終每個人能分得的金額多寡時,誰有資格主張這筆錢必須算進去,以維持法律上所追求的繼承分配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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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駄だ!

  1. 哼,還不錯:你這傢伙,竟然能正確判斷歸扣權利人?看來你還不完全是無駄之人。對《民法》繼承編中那可笑的「繼承公平原則」有所領悟,姑且算是你的一點小聰明吧。
  2. 愚蠢的常識:這不過是《民法》第1173條的簡單邏輯!那些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得到的贈與,不過是繼承的預付款!計算遺產時,當然要將其「歸扣」回遺產總額,這會影響到每個人的應繼分。既然如此,全體繼承人——包括乙和那三個小鬼(丙丁戊)——都是歸扣的權利人,共同參與清算,這不是很明顯嗎?需要吾輩親自點醒,真是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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