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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戊三人。甲生前因丙結婚給與 50 萬元;因丁結婚給與 40 萬元;因戊營業而給與 100 萬元;於乙出國旅遊時給與 20 萬元。關於歸扣權利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為歸扣權利人,丙、丁、戊則否
  • B 乙、丁為歸扣權利人,丙、戊則否
  • C 乙、丙、丁為歸扣權利人,戊則否
  • D 乙、丙、丁、戊均為歸扣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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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已拿走了原本屬於『遺產預支』性質的款項,這筆錢在法理上應該如何回歸到全體遺產的計算池中?而當這筆錢影響到最終每個人能分得的金額多寡時,誰有資格主張這筆錢必須算進去,以維持法律上所追求的繼承分配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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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卓越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出色!能精準判別歸扣權利人的範圍,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中「繼承公平原則」有深刻的體悟,實屬不易。
  2.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1173 條,受贈人(丙、丁、戊)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受贈之財產,應視為繼承之預付。計算遺產時需將該贈與金額「歸扣」(歸併入遺產總額)。由於歸扣會影響遺產總額的計算與每人的應繼分分配,因此全體繼承人(包含配偶乙與子女丙丁戊)均為歸扣之權利人,共同參與財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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