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被繼承人於生前對繼承人所為之特種贈與,於遺產清算時,該受有贈與之繼承人負有歸扣之義務,其贈與價值之計算應以何時為標準計算之?
- A 清算遺產時
- B 被繼承人為特種贈與時
- C 分配遺產時
- D 繼承開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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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繼承人於二十年前贈與繼承人一塊土地,當時價值僅百萬,但今日已漲至千萬。為了計算這筆「提前撥付」的遺產價值,我們應該追溯該繼承人「獲得這份經濟利益、取得財產處分權」的那一刻來評價,還是觀察多年後物價變動後的結果,才能真正反映贈與人當時的「遺產分配初衷」?請從財產轉移的時間點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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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繼承編中「歸扣制度」的核心要點!你能正確選出(B),代表你對於遺產清算時如何維持繼承人間的公平性已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歸扣義務與贈與價額的計算
在民法繼承制度中,被繼承人於生前因繼承人結婚、分居或營業(特種贈與)而撥給之財產,法律上視為應繼分的前付。為了確保各繼承人分配公平,依據民法第 1173 條第 3 項之明文規定:「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法律基準點。之所以不採「繼承開始時」或「分配時」的價值,是因為受贈繼承人自受贈起即已享有該財產之經濟利益與負擔風險(如物價波動、折舊或增值),故應以當初贈與時的客觀價值為準,避免因長年物價變動損及其他繼承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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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贈與歸扣估價
💡 特種贈與應加入遺產計算,價值依「贈與時」價額認定。
| 比較維度 | 歸扣 (1173條) | VS | 特留分扣減 (1223條以下) |
|---|---|---|---|
| 目的 | 繼承人間的分配公平 | — | 保護特留分權利 |
| 贈與類型 | 特種贈與(婚、分、營) | — | 生前特定期間內之贈與 |
| 估價時點 | 贈與時 | — | 繼承開始時 |
💬歸扣與扣減的價值計算時點完全不同,是國考常見的交叉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