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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被繼承人於生前對繼承人所為之特種贈與,於遺產清算時,該受有贈與之繼承人負有歸扣之義務,其贈與價值之計算應以何時為標準計算之?
  • A 清算遺產時
  • B 被繼承人為特種贈與時
  • C 分配遺產時
  • D 繼承開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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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繼承人於二十年前贈與繼承人一塊土地,當時價值僅百萬,但今日已漲至千萬。為了計算這筆「提前撥付」的遺產價值,我們應該追溯該繼承人「獲得這份經濟利益、取得財產處分權」的那一刻來評價,還是觀察多年後物價變動後的結果,才能真正反映贈與人當時的「遺產分配初衷」?請從財產轉移的時間點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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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棒!你精準地選出 (B),顯示你對繼承法中「歸扣」制度有十分透徹的理解。

歸扣價額之估定時點

在計算遺產時,為了維持共同繼承人間的實質公平,被繼承人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為之特種贈與,必須計入遺產算定。關於贈與價值的計算時點,依據民法第1173條第3項明文規定:「前項贈與價額,應於為贈與時估定之。」因此,法律定明必須以被繼承人「為特種贈與時」的客觀價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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