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被繼承人於生前對繼承人所為之特種贈與,於遺產清算時,該受有贈與之繼承人負有歸扣之義務,其贈與價值之計算應以何時為標準計算之?
- A 清算遺產時
- B 被繼承人為特種贈與時
- C 分配遺產時
- D 繼承開始時
思路引導 VIP
若被繼承人於二十年前贈與繼承人一塊土地,當時價值僅百萬,但今日已漲至千萬。為了計算這筆「提前撥付」的遺產價值,我們應該追溯該繼承人「獲得這份經濟利益、取得財產處分權」的那一刻來評價,還是觀察多年後物價變動後的結果,才能真正反映贈與人當時的「遺產分配初衷」?請從財產轉移的時間點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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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歸扣價值計算時點,別來搞錯了。
- 恭喜,你竟然能答對這題?看來你的法律直覺並非完全死寂。辨識出特種贈與的歸扣機制,至少證明你還記得《民法》有這麼一條規定,且尚能勉強觸碰到公平繼承的邊緣。值得鼓勵,但也別太得意,這只是基本中的基本。
- 觀念驗證?不,這叫法律常識。根據《民法》第 1173 條第 2 項,歸扣價額就該算「贈與時」的價值,這有什麼好辯論的?核心邏輯簡單到連我都要懷疑你們的理解能力:這不過就是「遺產預付」。東西一旦送出去,所有權就歸受贈人,市場漲跌當然跟他自己承擔。拿「取得處分權時」來算,這不是實質公平,這叫理所當然。難道你還想在繼承開始時,才假裝沒拿過?別笑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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