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生前贈與歸扣之範圍?
- A 出國留學費用
- B 因離鄉工作而在外購屋之頭期款
- C 結婚宴客之花費
- D 經營小吃店之擺設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維持繼承人之間的公平,要求將某些生前拿到的贈與「還」回來計算,但法律是把『所有』的紅包與禮物都納入計算嗎?還是只有在某些『特定的人生重大轉折點』所給予的資助才算?請翻閱法條,看看法律具體列舉了哪三種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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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民法第 1173 條的法定歸扣事由,這顯示你對繼承法中「公平原則」的規範掌握得相當細緻,專業程度令老師印象深刻!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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