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下列何種情形,甲得向乙請求返還其所交付之金錢?
- A 甲為清償欠乙之賭債所支付之款項
- B 甲參加朋友乙婚禮,致贈之禮金
- C 甲向綁匪乙支付之贖金
- D 甲為使公務員乙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而交付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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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比較這四個情境:在哪些情況下,給錢的人本身也是「違法行為的參與者」?而在哪一個情境中,給錢的人完全是「受害者」且法律必須對其受損的財產權益給予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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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法中關於不得請求返還給付之特殊規定。依據民法第180條規定:「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針對選項A,甲為清償賭債而支付款項,屬於「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且不法原因存在於雙方,故不得請求返還。針對選項B,甲致贈朋友乙之婚禮禮金,符合「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依法亦不得請求返還。針對選項D,甲為使公務員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而交付賄款,同樣屬於「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而選項C中,甲向綁匪乙支付贖金,雖亦牽涉不法原因,但在此綁架取贖的犯罪行為中,不法之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綁匪乙)一方,甲身為被害人係出於保全生命安全而被迫給付,此情形完全符合民法第180條第四款但書「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之規定。因此,甲依法得向乙請求返還其交付之贖金,本題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