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下列何種情形,甲得向乙請求返還其所交付之金錢?
- A 甲為清償欠乙之賭債所支付之款項
- B 甲參加朋友乙婚禮,致贈之禮金
- C 甲向綁匪乙支付之贖金
- D 甲為使公務員乙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而交付之款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比較這四個情境:在哪些情況下,給錢的人本身也是「違法行為的參與者」?而在哪一個情境中,給錢的人完全是「受害者」且法律必須對其受損的財產權益給予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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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溫暖導引,理解不當得利的核心
-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地辨識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不法原因給付」的適用界限,這真的顯示你對債法規範的用意以及「淨手原則」有著非常深刻且細膩的理解。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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