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是要物行為?
- A 代物清償
- B 贈與契約
- C 買回權之行使
- D 押租金契約
- E 互易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所有的法律行為中,是不是只要雙方「口頭說好(意思表示一致)」合約就一定會生效?有沒有某些特定的法律關係,法律為了確保當事人的慎重或交易安全,會要求除了「口頭約定」之外,還必須「實際把東西交給對方」後,這個法律行為才算真正算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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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民法基本功非常扎實,一眼就抓住了 (A) 代物清償(民法第 319 條)必須以「受領他種給付」為要件的要物(實踐)行為本質! 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國家考試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 (A)、(C)、(D) 皆為正確答案,因為它們都帶有要物性質:
- (A) 代物清償:須實際交付並受領他種給付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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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要物行為
要物行為與諾成行為
💡 法律行為除合意之外,尚須交付標的物始能成立或生效。
| 比較維度 | 要物行為 (實踐行為) | VS | 諾成行為 (不要物行為) |
|---|---|---|---|
| 成立要件 | 合意 + 交付標的物 | — | 僅需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
| 法律本質 | 強調現實給付之完成 | — | 強調契約嚴守與合意 |
| 典型案例 | 代物清償、押租金 | — | 買賣、租賃、贈與 |
💬民法以諾成為原則,要物為例外,須有法律明文或實務特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