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是要物行為?
- A 代物清償
- B 贈與契約
- C 買回權之行使
- D 押租金契約
- E 互易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所有的法律行為中,是不是只要雙方「口頭說好(意思表示一致)」合約就一定會生效?有沒有某些特定的法律關係,法律為了確保當事人的慎重或交易安全,會要求除了「口頭約定」之外,還必須「實際把東西交給對方」後,這個法律行為才算真正算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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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成與要物的基本辨析
同學選了 (B) 贈與契約,這反映出將「履行義務」與「契約成立」混淆的常見誤區。在現行《民法》中,贈與屬於諾成契約(Consensual contract),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告成立;標的物的交付僅是債務的履行,而非成立要件。同學可能是受其可撤銷性的影響,誤以為需交付才成立。
本題爭議點與正確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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