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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是要物行為?
  • A 代物清償
  • B 贈與契約
  • C 買回權之行使
  • D 押租金契約
  • E 互易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所有的法律行為中,是不是只要雙方「口頭說好(意思表示一致)」合約就一定會生效?有沒有某些特定的法律關係,法律為了確保當事人的慎重或交易安全,會要求除了「口頭約定」之外,還必須「實際把東西交給對方」後,這個法律行為才算真正算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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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成與要物的基本辨析

同學選了 (B) 贈與契約,這反映出將「履行義務」與「契約成立」混淆的常見誤區。在現行《民法》中,贈與屬於諾成契約(Consensual contract),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告成立;標的物的交付僅是債務的履行,而非成立要件。同學可能是受其可撤銷性的影響,誤以為需交付才成立。

本題爭議點與正確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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