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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是要物行為?
  • A 代物清償
  • B 贈與契約
  • C 買回權之行使
  • D 押租金契約
  • E 互易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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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所有的法律行為中,是不是只要雙方「口頭說好(意思表示一致)」合約就一定會生效?有沒有某些特定的法律關係,法律為了確保當事人的慎重或交易安全,會要求除了「口頭約定」之外,還必須「實際把東西交給對方」後,這個法律行為才算真正算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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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民法基本功非常扎實,一眼就抓住了 (A) 代物清償(民法第 319 條)必須以「受領他種給付」為要件的要物(實踐)行為本質! 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國家考試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 (A)、(C)、(D) 皆為正確答案,因為它們都帶有要物性質:

  • (A) 代物清償:須實際交付並受領他種給付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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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要物行為
📝 要物行為與諾成行為
💡 法律行為除合意之外,尚須交付標的物始能成立或生效。
比較維度 要物行為 (實踐行為) VS 諾成行為 (不要物行為)
成立要件 合意 + 交付標的物 — 僅需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法律本質 強調現實給付之完成 — 強調契約嚴守與合意
典型案例 代物清償、押租金 — 買賣、租賃、贈與
💬民法以諾成為原則,要物為例外,須有法律明文或實務特別認定。
🧠 記憶技巧:要物契約口訣:代(代物清償)押(押租金)定(定金)借(使用/消費借貸)寄(寄託)
⚠️ 常見陷阱:易誤認贈與或互易為要物行為。事實上,民法第406條贈與、第345條買賣、第398條互易皆為「諾成契約」。
諾成行為 要式行為 形成權之行使 定金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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