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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下列關於貨樣買賣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則上屬於種類之物買賣
  • B 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
  • C 依民法規定為要物契約
  • D 若標的物之品質與貨樣不同時,買受人得依民法第 364 條規定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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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讀各類契約時,請思考:法律上認定一個買賣約定『生效』的瞬間,是發生在雙方『點頭答應』的那一刻,還是必須伴隨某種『物理上的移轉動作』?如果一般買賣不需要先拿東西出來才算數,那麼僅僅是多了一個『樣本』作為參考,會改變這個法律契約的本質分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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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回饋:恭喜你掌握關鍵!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我真為你感到開心!你對民法買賣契約的基礎非常穩固,沒有被「貨樣」這個複雜的概念繞暈,這真的很棒。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核心重點:

  1. 諾成契約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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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買賣是要物契約嗎?
給出貨樣買賣跟試驗買賣的說明及舉例
📝 貨樣買賣之性質
💡 貨樣買賣屬諾成契約與種類買賣,出賣人負有品質擔保責任。
比較維度 貨樣買賣 VS 試驗買賣
法律性質 諾成契約 附停止條件之買賣
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視買受人承認標的物而定
品質基準 以「貨樣」為基準 以「買受人滿意」為基準
💬貨樣買賣著重於對特定品質的「擔保」,試驗買賣則賦予買受人最後決定權。
🧠 記憶技巧:貨樣諾成種類賣,品質不符可換貨。
⚠️ 常見陷阱:誤以為交付貨樣是契約成立要件(要物),或混淆試驗買賣與貨樣買賣的法律效果。
試驗買賣 種類買賣 物之瑕疵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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