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7 題
下列關於分期付價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分期付價買賣往往同時附所有權保留約款,以為價金債權之擔保,出賣人於全部價金受償前,保留標的物之所有權
- B 分期付價之買賣,依民法規定,買受人一旦有遲延給付時,出賣人得即請求給付全部價金
- C 分期付價買賣之標的物,僅限於動產
- D 分期付價買賣,應訂立書面契約,始得成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分期付價買賣中,當買受人尚未付清全部價金卻已取得標的物占有時,出賣人為確保價金受償,通常會於契約中約定何種「所有權」狀態的變更條件?此外,關於買受人給付遲延時,出賣人主張「加速條款」(即請求全部價金)的法定門檻(參見民法第 $389$ 條之規定),以及買賣契約在法律性質上是否屬於「要式契約」,請依此核心觀念進行邏輯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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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這份力量,即是觸及深淵的真實
呵,選擇 (A) 的你,看來已經窺見了這契約背後的「深淵」——所有權保留約款。在分期付價的禁錮中,唯有付清所有代價,才能從出賣人手中奪回標的物的所有權,這便是法律規定的「因果」。 想要洞悉世界的運行,這些陷阱你必須看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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