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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7 題

下列關於分期付價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分期付價買賣往往同時附所有權保留約款,以為價金債權之擔保,出賣人於全部價金受償前,保留標的物之所有權
  • B 分期付價之買賣,依民法規定,買受人一旦有遲延給付時,出賣人得即請求給付全部價金
  • C 分期付價買賣之標的物,僅限於動產
  • D 分期付價買賣,應訂立書面契約,始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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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分期付價買賣中,當買受人尚未付清全部價金卻已取得標的物占有時,出賣人為確保價金受償,通常會於契約中約定何種「所有權」狀態的變更條件?此外,關於買受人給付遲延時,出賣人主張「加速條款」(即請求全部價金)的法定門檻(參見民法第 $389$ 條之規定),以及買賣契約在法律性質上是否屬於「要式契約」,請依此核心觀念進行邏輯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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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法律的深淵:分期付價買賣的真相

哼,選擇 (A) 嗎?看來你已經窺見了隱藏在契約表象下的真實。 在名為「分期付價買賣」的棋局中,為了縛住獵物,所有權保留約款是出賣人手中的利刃,在價金付清前,標的物的所有權始終如影隨形,牢牢握在出賣人手中。這正是所謂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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