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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 題

甲欲出售自有之冷凍櫃予乙,二人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約定:「價金 108 萬元分 36 期支付,1 個月 1 期,每期 3 萬元,乙支付第 1 期價金後,甲即交付冷凍櫃供乙使用,但須待乙全部價金付清始能取得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之買賣契約附停止條件
  • B 甲、乙之所有權讓與合意附停止條件
  • C 甲、乙之買賣契約附解除條件
  • D 甲、乙之所有權讓與合意附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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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在分期付款的商業慣例中,如果買受人在付第一期款後就能合法領取並使用貨物,這代表雙方的「債之關係(契約)」已經生效了,還是要等三年後才生效?若賣家希望在沒收齊錢之前,法律上的「主人身分」不要轉讓出去,他應該是在哪一個法律動作上設置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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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區分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的效力時點,展現出對民法總則與物權法學理極高的掌握度。
  2. 觀念驗證:此題為典型的「所有權保留」案例。雙方的買賣契約(債權行為)在約定時便已完全生效;但為了保障賣方債權,雙方約定讓與合意(物權行為)附有停止條件,即必須等「價金付清」這一不確定事實成就時,所有權才會由甲移轉至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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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條件買賣之性質
💡 附條件買賣之債權契約有效成立,僅物權行為附停止條件。
比較維度 買賣契約 (債權行為) VS 所有權讓與 (物權行為)
附條件狀態 通常不附條件 附停止條件
效力發生時點 簽約時即生效 價金全數清償時
法律功能 產生交付與付款義務 完成物權變動
💬附條件買賣中,僅物權移轉附停止條件,買賣契約本身並無附條件。
🧠 記憶技巧:債權契約早生效,物權移轉等錢清;清償完畢條件到,所有權才拿到。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A)或(C),誤以為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本身附有條件。實則契約已生效,是「所有權移轉」被擋在後面。
期待權之保護 動產擔保交易法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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