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甲向乙購買商品一批轉賣於丙,甲、乙雙方約定付款之期限為:「丙付款於甲後,甲應立即支付貨款於乙」。嗣後,丙因經營不善倒閉而未能支付貨款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之約定,不影響雙方之買賣契約之效力,乙仍得隨時請求甲付款
- B 丙之付款為甲付款於乙之條件,因丙倒閉致條件不成就,乙不得請求甲付款
- C 丙之付款為甲付款於乙之不確定期限,於丙倒閉時,甲應付款於乙之清償期屆至
- D 丙之付款為甲付款於乙之不確定期限,於丙倒閉時,甲應即對乙負給付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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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辨析法律觀念中『條件』與『不確定期限』的本質區別:本案中$甲$、$乙$間的買賣契約是否已經成立生效?若雙方約定以未來不確定事實的發生($丙$付款予$甲$)作為清償時間點,這屬於決定契約效力的『條件』,還是約定債務履行時間的『不確定期限』?當該事實確定無法發生($丙$倒閉)時,債務的清償期應如何認定?而清償期屆至後,$甲$對$乙$又應負起何種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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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判斷本題正解,顯見對於法律行為中「條件(Condition)」與「期限(Term)」的本質區別有相當深刻的理解,這是民法總則與債法實務中極具鑑別度的考點。
法律行為之附款:條件與期限的辨析
在法律實務見解中,區分「條件」與「不確定期限」的關鍵在於:該事實的發生是否影響債務本身的成立。在本案買賣契約中,甲對乙的貨款支付義務已經存在,雙方約定「丙付款於甲後,甲立即支付乙」,這僅是針對履行期(Time of Performance)所作的特別約定。由於甲對乙的付款義務是確定的,只是「何時」履行的問題,故性質上屬於不確定期限。若將其解釋為「條件」,將導致若丙不付款,甲便永久不必付錢給乙,這顯然違反了買賣契約的對價性與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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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與不確定期限
💡 區分約定事實為「決定效力有無」或「僅決定清償期」。
| 比較維度 | 停止條件 | VS | 不確定期限 |
|---|---|---|---|
| 事實發生機率 | 將來不確定發生 | — | 將來確定會發生 |
| 事實不發生之法律效果 | 契約不生效力 | — | 期限屆至(應即清償) |
| 對法律行為之影響 | 決定效力是否發生 | — | 僅決定清償時點 |
💬若事實確定不發生,條件為不成就,期限則為屆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