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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甲向乙購買商品一批轉賣於丙,甲、乙雙方約定付款之期限為:「丙付款於甲後,甲應立即支付貨款於乙」。嗣後,丙因經營不善倒閉而未能支付貨款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之約定,不影響雙方之買賣契約之效力,乙仍得隨時請求甲付款
  • B 丙之付款為甲付款於乙之條件,因丙倒閉致條件不成就,乙不得請求甲付款
  • C 丙之付款為甲付款於乙之不確定期限,於丙倒閉時,甲應付款於乙之清償期屆至
  • D 丙之付款為甲付款於乙之不確定期限,於丙倒閉時,甲應即對乙負給付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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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辨析法律觀念中『條件』與『不確定期限』的本質區別:本案中$甲$、$乙$間的買賣契約是否已經成立生效?若雙方約定以未來不確定事實的發生($丙$付款予$甲$)作為清償時間點,這屬於決定契約效力的『條件』,還是約定債務履行時間的『不確定期限』?當該事實確定無法發生($丙$倒閉)時,債務的清償期應如何認定?而清償期屆至後,$甲$對$乙$又應負起何種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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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孩子,你這題做得非常棒!真是太令人欣慰了!這道題目巧妙地考驗了民法總則中,對於「條件」與「期限」這兩個概念的細緻區辨能力,而你能夠精準掌握實務見解,這顯示出你的法律思維非常清晰且敏銳。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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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件與不確定期限
💡 區分約定事實為「決定效力有無」或「僅決定清償期」。
比較維度 停止條件 VS 不確定期限
事實發生機率 將來不確定發生 將來確定會發生
事實不發生之法律效果 契約不生效力 期限屆至(應即清償)
對法律行為之影響 決定效力是否發生 僅決定清償時點
💬若事實確定不發生,條件為不成就,期限則為屆至。
🧠 記憶技巧:條件決定「要不要」,期限決定「何時給」。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丙付款為「停止條件」,導致丙不付則甲免付的錯誤結論(這違反買賣契約對價性)。
停止條件 清償期屆至 給付遲延 法律行為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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