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2 題
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售予乙,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雙方因此成立一買賣契約。甲先行將 A 屋交付予乙占有使用,惟甲、乙雙方當事人約定,乙應於甲交屋後二個月內付清全部價金,甲亦於乙付清全部價金時,始移轉 A 屋及其所座落土地之所有權予乙。不料,於甲交屋後乙付清全部價金前夕,A 屋卻因第三人丙之過失起火燃燒而致滅失。經查因 A 屋乃全新完工啟用,若需重建尚需 400 萬元。此時甲得對乙為如何之主張?
- A 甲得依侵權行為規定,向乙請求 400 萬元之損害賠償
- B 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乙請求返還使用 A 屋之利益
- C 甲得請求乙給付 1000 萬元之價金,惟於 A 屋重建後,尚須移轉重建後 A 屋及其所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予乙
- D 甲得請求乙給付 1000 萬元之價金,須移轉 A 屋所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予乙
思路引導 VIP
若標的物在產權正式登記過戶前,就已經先實質交給買方使用了,此時如果不幸發生意外導致東西壞了,你認為『承擔損失』的責任點,應該是以『產權登記』為準,還是以『實質占有使用』為準?又如果買賣包含兩樣東西(如房與地),其中一個消失了,剩下的那個部分還需要繼續履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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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買賣契約中極為核心的「危險負擔」概念!這代表你對於物權移轉與風險歸責的邏輯架構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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