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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2 題

甲出售 A 屋給乙,價金新臺幣 500 萬元,乙因而拒絕丙以價金 480 萬元出售 B 屋的要約。雙方訂立契約後,乙將 A 屋轉售給丁,價金 530 萬元。其後發現 A 屋在甲與乙訂約前即已滅失。乙得向甲請求下列何種損害賠償?
  • A A 屋轉售的利益 30 萬元
  • B A 屋事後漲價的利益 40 萬元
  • C 乙喪失與丙締約的損失 20 萬元
  • D A 屋轉售的利益 30 萬元及乙喪失與丙締約機會的損失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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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標的物在雙方動筆簽約前就已經不存在了,這份契約在法律上的效力為何?既然法律認為這份契約從頭到尾都不成立或無效,那麼法律應該保護的是你「完成交易後預期賺到的錢」,還是你「因為相信這筆交易會成,而白白損失掉的其他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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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自始客觀不能。依《民法》第 246 條,該買賣契約因標的物在訂約前已滅失而無效。既然契約無效,乙便不得請求「履行利益」(如:轉售利潤 $30$ 萬元);而應依第 247 條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所謂信賴利益,係指當事人信賴契約有效而受的損害,包含「喪失與他人訂約的機會」。故乙放棄與丙訂約所損失的 $20$ 萬元差額,屬典型的信賴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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